按照巡察整改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调训人员管理工作,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调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
2020年4月2日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调训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巡察整改要求和《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5〕21号),为规范市政务服务局调训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调训,是指为补充工作力量从旗区、市直部门等单位借调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行为,调训对象需为正科级(含)以下且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调训工作属市政务服务局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条 各科室(包括所属事业单位,下同)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提出调训需求,报办公室汇总形成调训计划,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办公室按照党组会议研究批准的调训计划开展调训工作,计划一经批准不再更改。
第三条 拟调训人员由办公室起草文件以市政务服务局名义向各旗区、各单位征求人选,各科室不得擅自调训工作人员。
第四条 办公室汇总的拟调训名单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开展政审工作,政审未通过的,不得纳入调训范围。
第五条 通过政审的,由办公室书面征求拟调训人员本人、单位和借出地组织或人社部门意见。反馈意见均为同意的,通知调训人员填写《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并履行签字手续,其中借出地审批部分由调训人员自行负责,借入地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批由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批。调训人员本人、单位和借出地组织或人社部门任何一方不同意的,不予调训。
第六条 市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下发调训通知。调训人员统一到办公室报到备案后到调训科室工作,无故不报到的,通报所在单位。
第七条 调训期限最长为半年。调训期间人员日常管理由市政务服务局负责。
第八条 调训期满需要延长的,由调训科室提出延长理由和延长期限,报办公室汇总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半年。
第九条 一年内,调训时间超过半年的,年度考核纳入市政务服务局管理,办公室按考核程序评定考核档次并反馈所在单位,年度考核表在市政务服务局填写后按程序入人事档案,同时纳入市政务服务局评先选优范围。
第十条 调训人员在调训期间有违反市政务服务局工作制度行为的,以市政务服务局名义通报调训人员所在单位,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调训人员结束调训时,市政务服务局出具调训鉴定。调训鉴定由调训科室负责草拟,应包括工作表现和有无违反工作制度行为等内容,报办公室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后按程序签发。
第十二条 未经履行上述调训程序,科室自行调训工作人员的,一律退回并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局调训工作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由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