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调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1048 发文字号: 鄂政服发〔2020〕11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02日
发文机关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信息分类 其他  通知 公开日期 2020年04月02日
概述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按照巡察整改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调训人员管理工作,经局党...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调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按照巡察整改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调训人员管理工作,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调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 

  2020年4月2日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调训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巡察整改要求《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5〕21号),为规范市政务服务局调训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调训,是指为补充工作力量从旗、市直部门等单位借调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行为,调训对象需为正科级(含)以下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调训工作属市政务服务局日常工作局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条 各科室(包括所属事业单位,下同)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提出调训需求,报办公室汇总形成调训计划,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办公室按照党组会议研究批准的调训计划开展调训工作计划一经批准不再更改。 

  第三条 拟调训人员由办公室起草文件以市政务服务局名义向各旗区、各单位征求人选,各科室不得擅自调训工作人员 

  第四条 办公室汇总的拟调训名单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开展政审工作政审未通过的不得纳入调训范围。 

  第五条 通过政审的,由办公室书面征求拟调训人员本人、单位和借出地组织或人社部门意见。反馈意见均为同意的,通知调训人员填写《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并履行签字手续,其中借出地审批部分由调训人员自行负责,借入地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批由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批。调训人员本人、单位和借出地组织或人社部门任何一方不同意的,不予调训。 

  第六条 市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下发调训通知。调训人员统一到办公室报到备案后到调训科室工作无故不报到的,通报所在单位。 

  第七条 调训期限最长为半年。调训期间人员日常管理由市政务服务局负责。 

  第八条 调训期满需要延长的,由调训科室提出延长理由和延长期限,报办公室汇总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半年。 

  第九条 一年内,调训时间超过半年的,年度考核纳入市政务服务局管理,办公室按考核程序评定考核档次反馈所在单位,年度考核表在市政务服务局填写后按程序入人事档案,同时纳入市政务服务局评先选优范围。 

  第十条 调训人员在调训期间有违反市政务服务局工作制度行为的,政务服务局名义通报调训人员所在单位,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调训人员结束调训时,市政务服务局出具调训鉴定。调训鉴定由调训科室负责草拟,应包括工作表现有无违反工作制度行为等内容,报办公室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后按程序签发 

  第十 未经履行上述调训程序,科室自行调训工作人员的,一律退并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 政务服务局调训工作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 

  第十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由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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