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
《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关于鄂托克前旗思油气化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LNG项目110千伏供电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鄂前自然资字〔2024〕201号)、《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关于申请办理鄂托克前旗思油气化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LNG项目110千伏供电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鄂电函〔2024〕42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鄂托克前旗思油气化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LNG项目110千伏供电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405-150623-60-01-605641)已列入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开展2023年新能源接网和用户供电工程前期工作的复函》,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项目用地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该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不位于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已纳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二、该项目拟以出让方式供地。拟用地总面积0.4876公顷,其中:农用地0.4748公顷(乔木林地0.0128公顷、灌木林地0.2689公顷,其他林地0.0140公顷、天然牧草地0.1398公顷、其他草地0.0096公顷、其他园地0.0221公顷、农村道路0.0076公顷),未利用地0.0128公顷(盐碱地0.0128公顷)。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为:变电站站区用地0.1420公顷、塔基用地0.3456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三、当地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及听证、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征地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牧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该项目用地范围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已通过用地预审及选址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需要重新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意见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7月4日。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