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用于疫情防控工作救灾物资管理使用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0551 发文字号: 鄂应急发〔2020〕7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19日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通知 公开日期 2020年02月19日
概述                                 各旗区应急管理局:  ...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用于疫情防控工作救灾物资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旗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用于疫情防控工作救灾物资管理使用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8号)转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中救灾物资保障工作,严格适用范围、发放程序、回收管理、质量安全和管理责任,提高救灾物资使用效益。疫情解除10日内,各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将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及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2020219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 

用于疫情防控工作救灾物资管理使用的通知 

内应急字〔20208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近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相继调拨使用部分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等相关工作。为严格救灾物资管理,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现将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救灾物资管理使用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严格使用范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储备管理的救灾物资只能用于当前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律不得擅自改变、扩大使用范围和用途,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二、严格发放程序。发放救灾物资要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谁签字、谁负责。要对发放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回收管理。对救灾帐篷等可回收物资,使用结束后,发物单位应及时组织回收,并做好维修清理消毒,对丧失使用价值的,严格遵守报废程序,严禁流入社会。请本次疫情接收自治区级救灾物资的盟市应急管理局于疫情解除10日内,会同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将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严格质量安全。救灾物资使用前,要及时检验物资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物资,确保救灾物资使用安全。 

五、严格管理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救灾物资调运接收、分配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的统筹协调,严肃相关纪律要求,切实管好用好救灾物资。 

  

  

    2020129 

  

  

  

  

  

  

  

  

  

  

  

   抄送: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0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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