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审批窗口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厅字〔2018〕2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鄂府发〔2019〕8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启用“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我局行使行政审批权利的专用印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机关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局机关授权行政审批科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有效,且只能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使用,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
三、局机关授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首席代表”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日常管理与使用。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