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任务安排,全面提升我市行政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鄂尔多斯市对标先进建设最优营商环境行动方案(500条)》等文件精神规定,制定鄂尔多斯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行政执法质量提升年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鄂尔多斯市对标先进建设最优营商环境行动方案(500条)》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针对全市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的矛盾和问题,采取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建立行业领域重点监管清单制度、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十一项措施,不断提升全市行政执法质量,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十四五期间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方法措施
(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对快速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采取适合其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审慎监管方式,量身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已出台的相关准入和监管政策措施进行认真评估,全面清理各类不合理的监管措施。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法编制“四张清单”,并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及时动态调整。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推进本旗区相关工作。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应当纳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纳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纳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纳入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进度安排: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于2022年11月底前完成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和“四张清单”的编制工作,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并长期组织实施。于12月1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并备案本部门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制定监的管规则和标准、对已出台的相关准入和监管政策措施的评估清理工作情况、编制的“四张清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建立行业领域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落实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各部门要结合权责清单、行业领域风险特点、行业监管要求等制定出台相应的重点监管制度及配套清单。要根据行业风险变化、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推进本旗区相关工作。
进度安排: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2022年11月底前完成行业领域重点监管制度制定及配套清单编制工作,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并长期组织实施。于12月1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并备案本部门行业领域重点监管制度制定及配套清单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今后重点监管清单动态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社会公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接受常态化监督。
(三)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限定执法检查自由裁量权,细化各类行政监察和行政处罚规则,切实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已经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重新进行修订调整。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出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可以转发严格贯彻落实,也可以在其规定的裁量权基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重新制定。各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调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推进本旗区相关工作。
进度安排: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于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并长期组织实施。于12月1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并备案本部门、本系统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工作开展情况。今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社会公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接受常态化监督。
(四)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当根据部门权责清单,结合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边界、履职内容。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率先建立健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对照部门权责清单,全面梳理市场监管各项业务及各个环节易发频发的风险点,列出追责情形和免责情形,维护执法人员勤勉尽责、清廉履职的积极性,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尽职履职。
1.追责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影响市场监管秩序和效率,或者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现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2.免责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虽然出现一些偏差,对市场监管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但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进度安排: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研究,建立健全本部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相关制度。市本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于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本系统“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相关制度建设工作,并长期组织实施。于12月1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并备案本部门、本系统“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相关制度。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推进本旗区相关工作。
(五)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加快改善营商环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2021】3号)要求,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1.梳理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继续梳理本旗区、本部门证明事项,编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
2.规范流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范、办理步骤、办理流程,规范格式文本,修改完善办事指南。
3.加强监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承诺人虚假承诺、违背承诺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旗区间信息归集和推送制度,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实施,加强日常监管。
进度安排: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各旗区、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本旗区、本部门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清单施行动态调整并长期组织实施。各旗区、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本旗区、本部门告知承诺制信息归集和推送制度的制定。于6月1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并备案本旗区、本部门证明事项目录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和告知承诺制信息归集和推送制度。今后“两张清单”动态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社会公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接受常态化监督。
(六)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通过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更新、维护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结合政务公开、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不断拓宽信息公开公示渠道,主动全面准确及时地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2.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3.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明确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责任,编制法制审核流程和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进度安排: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未制定具体方案、编制法制审核流程和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的部门抓紧制定或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本系统相关制度。市级各执法部门于12月1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并备案本部门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具体方案、编制的法制审核流程和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推进本旗区相关工作。
(七)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培训。各旗区、市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帮助广大执法人员尽快熟悉掌握、正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要突出培训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人员以及领导干部的培训,提升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正确有效运用行政处罚法的能力。要统筹协调,分类推进各层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指导、监督本系统行政处罚法学习培训的主体责任,旗区司法局要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行政处罚法为重点,组织好苏木、乡镇(街道)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工作。今后行政处罚法列为新申领证件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培训的必学内容。
各旗区、各部门要以行政处罚法学习培训为契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提升,针对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等问题,组织实施专门法治培训,不断加强执法队伍思想、组织、业务能力建设,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进度安排:各旗区、各部门务必于2022年6月15日前完成对行政执法人员全覆盖、全员化的行政处罚法学习培训工作,并将学习培训情况报送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统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司法厅。
(八)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执法部门要全力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各执法部门要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在市场监管领域外其他行业探索开展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在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报送至市市司法局,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完成情况报送至市司法局。各执法部门除市场监管领域外还需开展联合执法的,于每年2月底之前按程序向市委依法治市办申报年度拟开展的联合执法事项;执法过程中,各执法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开展联合执法的,按程序向市委依法治市办申报拟开展的联合执法事项。各执法部门开展单项联合执法工作前向市司法局报送工作方案,完成联合执法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局报送完成情况。
进度安排:各旗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应当长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结合本旗区、本系统监管执法实际积极扩大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覆盖范围。各执法部门要借势借力,将条线布置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和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发挥执法检查最大效力。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同步跟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监督,确保联合执法检查公正规范。
(九)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持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线索移交、案件办理、法制审核、罚没财物处置等各项制度,畅通沟通对接、指导管理渠道,确保有序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公布工作,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农牧业等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系统负责编制并公开本系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旗区负责编制本旗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含苏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进度安排:各旗区、各部门务必于2022年6月15日前完成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并报送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统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司法厅。
(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非现场执法监管,加强各类执法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建设,畅通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质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贯彻落实“互联网+监管”有关要求,全面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智能一体化平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两法”衔接平台使用率,责成专人负责数据录入,进一步夯实行政执法工作数据基础。
进度安排:请各旗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信息化建设工作,常态化推进。司法局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智能一体化平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两法”衔接平台数据录入监督力度,通过发放监督意见书等方式进行督促推进。各旗区、市级各执法部门于2022年12月1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本旗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智能一体化平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两法”衔接平台数据录入情况。
(十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本旗区、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拓宽监督渠道、丰富监督形式,通过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1.加强内部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通过案卷评查、监督检查、工作调研等形式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实现检查指导全覆盖。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考评,全面掌握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2.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规定,对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进行备案,各级司法局要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管理。
3.发挥外部监督作用。不断拓宽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市司法局将在“蒙速办”上推出执法司法监督平台,受理涉及全市执法司法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程序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及答复工作。各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不断规范执法司法行为,认真对待群众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要严格按规定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进度安排:请各旗区、市级各执法部门于2022年12月1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本旗区、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投诉举报等工作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行政执法提质量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主动对标先进地区,学习先进经验,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相关领导要亲力亲为,统筹推进,认真组织实施,围绕方案中各项任务明确专人负责,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对接,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于2月28日前报送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对接事宜(附件2)。
(二)强化跟踪督导。各旗区、市级各部门要全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间节点要求报送相关情况,未完成的以正式文件作出说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跟踪督导,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根据总体工作任务推进情况适时组织召开调度会,对工作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部门及时督促,必要时发放监督检查意见书。各旗区、市级各部门每月1日前报送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情况表(附件3),方案中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旗区、部门全年依法治市考核指标的重要参考内容。
(三)注重总结经验。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提炼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市司法局将进行全面汇总分析,根据各旗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选取部分亮点经验,成功案例等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
(四)宣传营造氛围。各旗区、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新闻宣传引导,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深入宣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行政执法质量提升年的重要意义、落实举措及工作成效,形成良好氛围和舆论导向。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共同发力建设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
联 系 人:赵海燕 陈林
联系电话:0477-8321262
附件:1.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名单
2.分管领导、联络员回执表
3.XXX(旗区、部门)工作任务推进表
附件1
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名单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鄂府发〔2019〕74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鄂府发〔2021〕326号),鄂尔多斯市本级以下40个行政机关、执法组织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1.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4.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5.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6.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7.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8.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9.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10.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12.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13.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尔多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4.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15.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16.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17.鄂尔多斯市商务局(鄂尔多斯市口岸管理办公室)
18.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鄂尔多斯市文物局)
19.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蒙中医药管理局、鄂尔多斯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1.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22.鄂尔多斯市审计局
23.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
24.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25.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6.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27.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28.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9.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30.鄂尔多斯市气象局
31.鄂尔多斯市邮政管理局
32.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
33.鄂尔多斯海关
34.鄂尔多斯市宗教事务局
35.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36.鄂尔多斯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7.鄂尔多斯市国家保密局
38.鄂尔多斯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39.国家统计局鄂尔多斯调查队
40.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
附件2
分管领导、联络员回执表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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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XXX(旗区、部门)工作任务推进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指标名称 |
工作目标 |
任务举措 |
任务进度 |
备注 |
1 |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 |
建立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清理各类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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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立行业领域重点监管清单制度 |
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的严格监管。(2022年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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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
限定执法检查自由裁量权,细化各类涉企行政监察和行政处罚的规则标准,在依法履职、规范执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开展创新监管等方面提供具体行为指引,相关部门通过各类宣传渠道在更大范围公开公示监管执法规则标准。(2022年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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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 |
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2022年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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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发布证明事项(含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建立告知承诺信息归集和推动工作机制。(2022年5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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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通过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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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培训 |
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帮助广大执法人员尽快熟悉掌握、正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2022年6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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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
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执法部门要全力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各执法部门要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在市场监管领域外其他行业探索开展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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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
持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线索移交、案件办理、法制审核、罚没财物处置等各项制度,畅通沟通对接、指导管理渠道,确保有序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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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非现场执法监管,加强各类执法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建设,畅通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质量。(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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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创新监督方式、拓宽监督渠道、丰富监督形式,通过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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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中各项任务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于每月1日前盖章后(PDF格式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