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时间
2020年5月17日至10月15日。
二、抽查范围、比例和方法
(一)抽取在鄂尔多斯市辖区内除食品相关产品企业以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二)2021滚动检查、专项检查过的,且不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抽取。
(三)抽取比例为5%。
三、抽查内容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四、名单抽取及派发
(一)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由相关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和确认。
(二)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三)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随机匹配,生成一户企业一份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简称“一企一表”),并派发到执法检查人员。
五、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单位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抽查工作。
(一)检查方式。
1.对被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一般采取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2.对企业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一企一表”,并由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一企一表”上如实记录。
(三)抽查结果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回填“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