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数字煤炭产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0430 发文字号: 鄂能局发〔2024〕65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发文机关 市能源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通知 公开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数字煤炭产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数字煤炭产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数字煤炭产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鄂尔多斯市数字煤炭产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鄂尔多斯市数字煤炭产销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产销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营造公正、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能源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3〕110号)《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数字煤炭产销服务平台优化升级建设方案的通知》(鄂能局发〔2023〕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洗选煤场、集装站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煤炭运销企业、煤炭贸易商和其他相关企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数字煤炭产销管理,是指依托鄂尔多斯市智慧能源服务体系数字煤炭产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产销服务平台”),建立全流程、全链条、全周期煤炭产销管理机制,强化煤炭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能源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加强政策引导,制定统一规范的煤矿、洗选煤场、集装站产销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并统筹推进全市煤矿、洗选煤场、集装站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全部纳入平台管理。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能源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3〕110号)有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煤矿、洗选煤场、集装站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产销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落实各项建设任务,确保按要求全部上线运行。 

   市数字投资有限公司要全面承接产销服务平台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并依托产销服务平台,实现销售环节全流程、智能化、无人化闭环管理。 

    

  第二章 产销管理 

    

   所有正常生产经营的煤矿、洗选煤场、集装站,应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能源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3〕110号)和市能源部门《智慧能源产销服务平台建设标准》有关要求,全部接入产销服务平台;阶段性停产的煤矿、洗选煤场、集装站,停产前需在产销服务平台备案,恢复生产经营时必须经能源部门核实后接入产销服务平台 

   无人值守销售系统。各煤矿、洗选煤场必须固定煤炭销售出入口,具体数量各企业按照自身需求确定,每个出入口必须保证出口与入口的物理隔离或分离卡控,针对无法进行硬隔离,实现厂区全面封堵的煤炭企业,须安装高空摄像机设定虚拟边界,实现虚拟隔离封堵管理。 

   智能卡口系统。各煤矿、洗选煤场在出入口处安装卡口摄像机、防逆行卡口摄像机,卡口摄像机电源网络采用双备份方案建设,卡口摄像机实时抓拍车辆出入场信息并上传至产销服务平台(多个洗选煤场在相同区域内经营的,须在关键道路处建设卡口监控系统)。集装站、转运站在入场通道口建设智能卡口监控系统,实现出口与入口的物理隔离。 

   电子围栏系统。建设电子围栏系统对煤矿、洗选煤场、集装站的销售场地进行电子化管理,防止运煤车辆从非规定出入口出入,并规范出入口建设标准。煤矿、洗选煤场、集装站要落实主体责任,定期维护驶入驶出围栏预警信息,分级、分类处理异常车辆。 

  十一 电子提煤单系统。电子提煤单是我市辖区内煤炭生产、销售、购买、运输、计重的有效凭证。各煤矿、洗选煤场在无人值守运销系统生成空白电子提煤单并推送到产销服务平台,完成电子提煤单签证存证。煤矿、洗选煤场、集装站销售过程中调取产销服务平台接口获取加密二维码,按自有业务流程进行提煤单派发流转。 

  十二 电子磅单系统。电子磅单是货主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真实交易过重凭证。产销服务平台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称重磅直联,提供时间戳及存证服务,结合提煤单形成对应的煤炭交易数据凭证,完成煤炭销售电子存证,确保煤炭交易的真实性、实时性。 

  十三 进煤采集上传系统。各煤矿、洗选煤场、集装站要完善无人值守销售系统并建设进煤采集上传系统,上传采购煤炭的客户信息、煤源地、车辆信息、重量信息、完税证明、入场视频等必要信息,完成产销服务平台数据采集、上传工作。 

  十四 铁路运输采集系统。坑口铁路销售煤矿、配套洗选煤场(中心)、群矿性煤炭集装站必须建设铁路运销数据智能采集系统,完成客户信息、运往地点、发运吨位、车节数、单价(企业填报)等数据的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形成数据闭环机制。 

  十五 皮带转运数据智能采集系统。通过皮带转运进行煤炭销售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设皮带转运数据智能采集系统,通过产销服务平台接口进行视频采集上传工作,实现称重视频、称重数据实时采集上传。 

  十六 采掘数据填报。各煤矿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储量动态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451号)有关规定,配合自然资源、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煤矿储量变化信息、采煤面采煤数量信息、掘进面出煤量信息填报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生产销售的煤矿需在产销服务平台实行备案管理。 

  十七 运输车辆监管。交通运输部门通过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结合电子围栏和卫星定位系统,确保所有公路运输电子提煤单、电子磅单、电子运单相统一。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大对大型载重车辆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煤炭运输车辆正确使用车载定位设备,对恶意屏蔽、拆除设备的车辆限期整改。 

  十八 接口规范和上线标准。所有正常生产经营的煤矿、洗选煤场、集装站,产销服务平台各项接口都必须严格按市能源部门《智慧能源服务平台接入标准》有关要求接入,并经市数字投资有限公司确认测试联调完成,方可给予正式接口授权。按各项数据传输规范、接口标准统一接入,平台各项数据显示正常,数据比对正确无误,即视为符合上线要求、正式接入平台上线运行。 

  十九 数字化闭环管理。市数字投资有限公司在建设、运营和管理智慧能源服务平台过程中,要全面构建煤炭产销环节全流程、全链条、全周期、可溯源的数字化闭环管理机制,全面兼容煤矿端、企业端、司机端APP,真正实现全市煤炭产运销“六票合一”(统筹整合电子合同、电子提煤单、电子磅单、电子运单、电子结算单、电子运输发票)“一码通行”(全市电子提煤单统一二维码通行)的建设目标。 

  二十 数据传输共享。市能源、税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供电公司,及时准确、依法依规向智慧能源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中心传送煤炭产销等环节数据信息,实现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合作共管,不能直接传输数据的要利用介质设备进行间接传输。市数字投资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存储,推动数据资源增值和高效利用 

    

   价格管理 

    

  二十一 电子合同系统。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保供合同、中长协合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备案管理要求,详细填报合同编号、客户信息、运往地点、合同吨位、合同煤种、合同单价等相关信息,扫描为PDF版上传产销服务平台方可进行销售。市旗能源部门建立保供煤炭全流程跟踪服务监管机制,所有长协合同和保供履约煤炭的交易主体,要将销售、运输全流程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适时上传纳入产销服务平台,实现电子合同履约监管全覆盖,推动合同交易规范有序。 

  二十二 电子结算单系统。在煤炭产品送达终端用户完成销售流程,经终端用户开具结算单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将结算单及时回传至产销服务平台,与电子提煤单、电子磅单等全流程产运销数据进行验证。 

  二十三 规范运销企业管理。旗区人民政府应引导辖区煤矿在鄂尔多斯境内注册运销企业,强化煤炭运销企业的关联交易管理。煤矿在销售煤炭产品时,应直接与下游客户开展经营行为,或通过本地注册的坑口运销公司与下游客户开展经营行为。 

  二十四 规范关联企业固定差价机制。市发改、税务、能源、市场监督等部门共同建立煤炭运销企业转移定价指导机制,对于我市境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存在关联行为的其他涉煤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参照国能集团及部分大型民企办法,计税销售额纳税人最终向非关联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运杂费、港杂费等运输费用),总计留取5元/吨固定差价,作为计税依据。 

  二十五 建立价格跟踪机制对非关联运销企业的销售,市数字投资有限公司要依托产销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中心,建立全流程价格跟踪机制,定期进行抽查,发现涉嫌偷税漏税以及其他可疑交易行为,推送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二十六 建设煤炭交易平台。市数字投资有限公司积极筹建煤炭交易综合服务平台,能源部门应引导“市场煤”通过煤炭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开展线上交易,实现交易双方需求匹配和价格发现,全面增强煤炭交易和履约的公开化、透明化,遏制不正当竞争。 

    

   监督管理 

    

  二十七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出现下列税收违法行为 

  (一)虚开运输费用发票; 

  )虚构采矿及挖掘成本; 

  隐匿销售收入 

  设立市外关联公司转移税收 

  通过保供方式低价销售煤炭,但终端用户最终未按保供价享受价格优惠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二十八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产销服务平台有关规范禁止出现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固定煤炭销售出入口出口与入口未实现物理隔离或分离卡控; 

  不使用无人值守销售系统直接拉运煤炭; 

  未持有电子磅单进行销售; 

  伪造电子提煤单、电子磅单、各类销售合同; 

  恶意屏蔽车载卫星定位等设备; 

  )未按数据传输规范、接口标准上传数据; 

  )未按规定采集上传产销服务平台相关数据 

  相关规定期限内未按照标准完成建设工作并接入产销服务平台 

  为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科技企业,伙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恶意违反产销服务平台有关规范的行为; 

  )其他违规行为。 

  二十九 能源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督查检查力度,采取不定时、不定点等多种方式,对煤矿、洗选煤场、铁路集装站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联合督查检查,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三十 能源部门要建立产销服务平台报警分级推送和处置制度,明确报警处置的全流程工作责任,根据严重程度和处置时效等情形分级推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旗区能源部门和市能源部门进行处置。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安排专人登录产销平台系统及时处置报警信息;市旗能源部门要定期组织分析风险动态、变化趋势,及时排查解决风险和问题。 

  三十一 市数字投资有限公司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以跨部门数据为基础、大数据挖掘为手段,建立煤炭产销、关联交易等数据分析模型,通过数据分析比对、疑点推送等功能,为各行业管理部门的产能监督、运销监管、税费征收等提供依据。 

    

   惩戒措施 

    

  三十二 于违反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情形的煤炭经营企业以及第三方科技企业,由税务、能源部门约谈通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加强监管,依法处理,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我市范围内煤炭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属地能源部门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证据或线索。 

    

      

    

  第三十 本细则由市能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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