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局依法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议事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经市能源局第24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1年1月4日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印发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能源局依法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议事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9号令)《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党办发〔2020〕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鄂府发〔2020〕69号)精神,结合市能源局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不断提高鄂尔多斯市能源局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决策方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各项决策切合实际、符合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凡属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职责范围内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坚持宪法为上、党章为本,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决策权。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等重大决策事项;
(三)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共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任务以及关于能源行业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和措施;
(四)研究审定重要的规范性、制度性文件,市能源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审定以市能源局名义向上级部门呈报的重大问题请示、重要工作报告等重大决策事项;
(五)研究审定全市能源行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申报等重大决策事项;
(六)研究能源安全生产、能源市场管理、能源资源开发、保护和管理等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全市能源经济安全稳定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等重大决策事项;
(七)研究审议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及纪律建设等措施,研究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加强全局自身建设的重大决策事项;
(八)其它需市能源局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包括:
(一)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人事任免、调配、考核、奖惩、评先评优、培训和管理,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推荐等事项;
(二)研究内设机构设置、职能职责、编制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等事项;
(三)其它需要市能源局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人事、编制等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单次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新建房建工程项目和维修改造装饰工程项目(包括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二)单次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数据处理服务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测试评估认证服务项目和技术测试分析服务项目;
(三)单次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租赁服务项目、印刷服务项目、安全生产设备项目;
(四)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五)未列入预算的全部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重大项目预算调整、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
(六)市能源局主办、承办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的筹备组织实施等;
(七)存在问题需协商解决的重大项目;
(八)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研究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编制以及重大预算调整事项;
(二)项目开支;
(三)货物、工程、服务、大型修缮采购事项;
(四)大宗办公用品、设备采购事项;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大额资金的投资安排;
(六)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市能源局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主要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因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主要负责人要在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第十条 市能源局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由局长(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出席人员为市能源局班子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经召集人同意,根据需要与议题有关的科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局务会议和党组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
出席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报召集人批准。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履行征求意见、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能源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建议,按照决策事项数量合理、重大紧急事项优先的原则,提出会议安排意见,经常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党组书记)确定。
提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建议的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会的,该事项原则上暂缓审议。
第十三条 对提交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会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充分研究讨论,具备条件后提出上会,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
对涉及能源经济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以及重要方案涉及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应当通过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招标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决策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论证意见或报告;对涉及法律问题及涉及公平竞争的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及影响公平竞争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由法律顾问审查并提出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易引发矛盾纠纷或者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酝酿的,应当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第十五条 提交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认真撰写汇报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与决策事项报告、方案和说明、征求意见材料、专家咨询论证或听证会议、合法性审查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一并报市能源局办公室,分呈常务副局长和局长(党组书记)审阅。
第十六条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出席人员,会议相关资料应当提前送达出席人员及其他参会人员,确保参会人员充分了解相关情况、酝酿意见。
第十七条 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由各科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汇报或者说明,召集人征求列席会议人员意见,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领导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再议的决定。
会议审议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出席人员因故缺席的,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其意见。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八条 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市能源局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全程如实记录决策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具体事项、发表意见情况及最后表决情况,必要时全程录音录像。会后需编发会议纪要的,按程序审核签发。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未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形成决策记录,记录应当如实反映参与决策人员及决策过程,需编发决策纪要的,纪要由主要决策人审核签发。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市能源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案卷归档制度。市能源局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将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影音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他重要资料全部收集整理,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定期移交档案室妥善保存。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经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市能源局班子成员和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长(党组书记)明确一名领导同志牵头负责,其他同志应当全力支持配合。班子成员和党组成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能源局班子成员和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未作出新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在执行上违背集体决策意志。
第二十二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班子成员和党组成员应当牵头定期调度执行和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局长(党组书记)汇报,承办科室、二级单位要及时向分管决策事项工作的领导汇报执行和贯彻落实情况,特别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局长(党组书记)报告。
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应当及时向市能源局党组报告,并按照程序提出重新决策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能源局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反馈落实机制,市能源局办公室根据会议决策事项内容,采取定期、不定期形式对决策事项执行和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限期纠正。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执行不力或者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属于市能源局管理的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按规定作出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党纪和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不属于市能源局管理干部,上报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应当严格区分参与决策人员的相应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追究责任。对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