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货运源头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11876 发文字号: 鄂能局发〔2019〕263号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发文机关 市能源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通知 公开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概述 各旗区能源局、各央企煤矿、局属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货...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货运源头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能源局、各央企煤矿、局属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货运源头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19年10月24日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炭货运源头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炭货运源头监管工作,督促煤炭生产企业规范装载,在源头上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安办发〔2019〕49号)和《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鄂能局发〔2019〕96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央扫黑除恶第15督导组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按照“旗区主导、企业负责、部门共管、行业监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包括煤场)源头装载工作的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源头装载监管长效机制,规范生产经营企业装载行为,在源头上有效遏制超标装载,维护正常的煤炭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包括煤场)等煤炭货运装载源头,通过安装的计量、视频监控设备、煤炭销售票证管理等手段和方式,完善车辆和驾驶员进出检查登记、称重计重、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使煤炭市场货运秩序明显改变,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自觉遵守规范装载行为,严把车辆进出关,不超标装载、不为非法改装等违规车辆装载,创造良好的煤炭运输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舆论氛围。要组织专人分阶段、有重点深入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包括煤场)和煤炭运输企业发放宣传资料。同时,要充分利用煤管路站向从事煤炭道路运输行业人员宣传煤炭货运源头监管的政策,做到从业者人尽皆知,取得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和理解,自觉抵制违规超标装载。

(二)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综合治理。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坚持源头监管与煤管路站检查相结合,企业自纠与部门监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执法监管与票证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推进综合治理。

(三)组织开展培训,规范装载行为。要集中组织执法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督促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包括煤场)对管理员、装载员、计重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协调配合运管部门加强对煤炭货运企业负责人、营运车辆驾驶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合理装载运输、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四)加大源头监管力度,规范煤炭运输市场。要不定期、经常性地组织执法人员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包括煤场)进行巡查检查;配合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车辆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禁止为非法改装等违规车辆装载;协调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对重点煤炭货运源头企业的排查监管,引导其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加强源头装载监管,从源头杜绝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运输。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精心组织,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煤炭货运源头监管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要督促引导煤矿、煤场要严格执行煤炭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对进出厂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严禁违规及非法改装车辆装载和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厂区。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进厂有登记、装载出厂有记录、落实制度有记载。要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禁止为无合法经管手续或被列入黑名单的煤炭货运企业、运输车辆、驾驶员装载。

(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源头监管水平。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督促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包括煤场)加大源头监管科技投入,全面建立货源单位源头监管视频监控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等,实现高效、准确、先进的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协同化的综合信息管理。同时,要确保所有的煤炭运输车辆货物运输信息全部录入煤炭数字信息化平台。

(七)强化督查指导,严格责任倒查。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检查源头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的企业、单位及个人,要开展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查获已违规进出场(厂)的,要严格按照责任倒查的程序,对煤炭货源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煤炭货源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继续严格执行联合惩戒机制,相关处罚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鄂能局发〔2019〕96号)文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煤炭货运源头监管工作是货车非法改装治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与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紧密相连,与交通运输、交通安全领域以及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扫黑除恶治乱密切相关。市局各科室、各旗区能源局要高度重视,主动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责,忠诚履职,共同持续推进煤炭货运源头监管工作,确保货车非法改装治理工作全面完成。

(二)建立协作机制。要依托联合治超、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信息反馈、协调联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规范执法。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源头治理工作中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强煤炭源头监管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发现非法改装,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载引发事故的,要认真排查货物在源头装载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人员的责任。


相关链接:对《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货运源头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能局发〔2019〕263号)有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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