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0257 发文字号: 鄂能局发〔2020〕244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发文机关 市能源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通知 公开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概述   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各央企全资煤矿各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及上级公司:   为做好...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各央企全资煤矿各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及上级公司

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治理制度建设指南 (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 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内煤局字2016〕11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0年12月10日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鄂尔多斯市能源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行。

第四条 市能源局成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办组。组长由市能源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安监科科长、市煤炭综合执法局局长和各支队长担任。

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督办、现场验收和执法处罚等。对督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分类保存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卷内目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办的会议记录或纪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通知;督查记录及行政执法文书;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延期治理说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验收意见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验收合格通知;其它相关资料。

市能源局安监科负责建立重大隐患整改、验收销号和执法处罚等台账和信息管理。

市能源局政策法制科负责规范执法程序,审核执法文书。

其他科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重大隐患的汇总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 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督办”的原则,市能源局负责督办以下情形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一)上级部门指定由市能源局督办的;

(二)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

(三)市能源局检查发现全资央企直属煤矿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市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煤矿企业报告的重大隐患认为需直接督办的;

(五)市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认为需直接督办的;

(六)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煤矿的重大事故隐患,旗区能源局在难以自行督办确需提级申请至市能源局督办的;

(七)对各旗区能源局督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市能源局认定需直接督办的。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职责范围内难以进行督办的涉及其他盟市行政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告申请自治区能源局和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提级督办。

对认定由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负责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书面移交。

其他情形的重大隐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督办”的原则,由煤矿所在地的旗区能源局负责督办。

第六条 各旗区能源局报告申请市能源局实施提级督办的、市能源局报告申请自治区能源局和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提级督办的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煤矿的基本情况;

(二)确定重大隐患的依据;

(三)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四)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五)专家或评价评估机构意见;

(六)隐患督办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市能源局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处理程序

(一)下达督办通知书,并通知当地旗区人民政府,督办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2、治理方案报送期限;

3、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

4、治理完成期限;

5、停产区域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

6、督办销号程序。

(二)市煤炭综合执法局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按属地督办原则,将检查出的重大隐患向市能源局煤矿重大隐患督办组汇报,经讨论后下达交办文书至旗区能源局,并将交办时间、接收人姓名记录备查。

(三)对应由市能源局督办的重大隐患,由市煤炭综合执法局向市能源局煤矿重大隐患督办组汇报讨论后下达督办通知书。

(四)跟踪督办。

市煤炭综合执法局对应由对市能源局督办的重大隐患进行督促整改、跟踪督办和执法处罚。

(五)严格验收。

 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在接到煤矿提交的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由市煤炭综合执法局现场验收;对发现煤矿重大隐患不上报,仍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应依法责令煤矿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予以处罚;对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建设的和经停产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应依法向相关单位发函停止供应电力及火工品直至申请法院强执行。

(六)隐患销号。

验收完成后,市煤炭综合执法局应将重大隐患督办治理结果汇报督办组并交市局安监科进行销号,解除督办。

(七)信息管理归档。

1、市能源局安监科将市能源局督办重大隐患治理的相关情况(督办和验收情况、隐患销号和抗法处罚等)汇总后,建立市级煤矿重大隐患督办台账。上级部门指定由市能源局督办的或旗区能源局提级申请至市能源局督办的重大隐患,验收销号解除督办后由安监科负责反馈。

2、各旗区能源局及市煤炭综合执法局将重大隐患治理督办情况汇总定期报市能源局安监科。

第八条 各旗区能源局应建立煤矿重大隐患治督办制度(细则),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内部工作责任,建立重大隐患的督办通知、督促治理、验收销号、执法处罚、报告监督、举报奖励等工作机制,将督办工作明确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第九条 市煤炭综合执法局应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并加强市局督办重大隐患的动态监管,对外部因素形成的煤矿自身难以独立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煤矿予以解决。要按照“谁督办、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好督办工作职责。

第十条 列入市能源局督办的煤矿重大隐患,煤矿应制作重 大隐患警示牌,悬挂在煤矿井口(坑口)醒目位置;警示牌应标明重大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负责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 旗区能源局应当监督辖区内煤矿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并组织制订和上报重大隐患信息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二)上报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治理的方法和措施,落实的经费和物资,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应当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向市能源局督办组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说明并进行备案。延期说明应当包括申请廷期的原因、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对煤矿主动上报的重大隐患,在煤矿完成治理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可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并向当地煤炭监管部门报告;煤炭监管部门对主动上报重大隐患,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煤矿,不应将上报的重大隐患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能源局督办的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纳 入煤矿安全诚信系统建设,并积极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国土、公安相关部门及证券、金融等机构通报。

第十五条 市能源局设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和举报 邮箱。对重大隐患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举报电话:0477-8599489;

举报邮箱:mtajkbgs@163.com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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