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有关科室、二级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0年11月5日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不断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和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程序。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当主动出示证件。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等内容,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 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听证、审核、集体讨论、备案等规定,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推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行政执法结案后,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经有关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审查和局领导集体讨论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遵守公职人员廉洁纪律,不得收受被监管单位的吃请、赠送的有价证券、礼品等,严禁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第三章 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文字记录应当使用行政执法制式文书格式,记录的要素应当包括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内容、执法过程等信息。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对可能引发争议的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和煤矿安全监管科分别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相关科室要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廉洁从政教育和业务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科要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案卷进行法制审核,不定期对有关科室、二级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开展检查、评分;评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科会同机关纪委、教育培训科不定期地深入有关被检查单位,通过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执法工作情况,对执法人员遵守有关廉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市能源局机关纪委投诉、举报(电话:0477-8599456)。
第二十条 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被谈话人对组织的询问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发现涉及违纪问题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作出结论,予以澄清。构成违纪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报上级组织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