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教体发〔2019〕92号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体育经营场所白黑名单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教育体育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消费 者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推动我市体育项目经营场所诚信建设 制度化、规范化,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体育健身市场环境。根 据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国家体育总局2013 年发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 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2016年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教育体育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体育经营场所诚信白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体育经营场所诚信白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2019年12月17日
鄂尔多斯市体育经营场所诚信
白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体育项目经营信用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内政〔2014〕10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及奖惩制度》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33号)要求,结合我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工作实际,决定在我市实行体育经营单位白黑名单管理制度和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备案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境内开展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制度所称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领域是指《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5月1日)中第一批高危险体育项目目录中的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四个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制度所称经营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高危险体育项目目录中未规定为高危险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从事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场所、器材、设备合格证明;(三)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
各旗(区)教育体育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体育经营场所诚信白黑名单制度和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备案制度,将守法生产经营的场所列入“白名单”,将因严重违反体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场所,列入“黑名单”,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且定期在行业门户网站上公示行业诚信“白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对从事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进行备案。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经营场所,纳入诚信“白名单”:
(一)守法遵规,诚信经营,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被属地监管部门年度信用评定为诚信经营场所的。
(二)因诚信守法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三)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可以纳入诚信“白名单”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将纳入失信“黑名单”:
(一)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201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受到责令停业整改、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
(三)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发生体育项目经营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
(五)体育项目经营者非法宣传,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或工商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体育项目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影响较大或上级督查督办案件的。
(八)一年以内体育项目经营者受到2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不公开收费项目、不规范收费退费、违规招生、违规收费,抽逃资金、非法集资等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情形。
第五条 体育安全经营诚信“白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教育体育局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布。信息包括经营场所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许可证号、主要诚信行为,表彰依据等。
第六条 体育安全经营诚信“黑名单”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纳入体育安全经营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体育安全经营诚信“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包括:违法经营场所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许可证号、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第七条 体育安全经营诚信“白名单”公布的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发布单位撤销其“白名单”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布期限届满后将信息转入数据库。“黑名单”公布期限为两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属地教育体育局组织监督检查,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第八条 各旗区教育体育局按统一格式在其政务网站设置体育项目安全经营诚信“白黑名单”专栏并备注是否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第九条 纳入体育安全经营诚信“黑名单”的经营场所,一律不得推荐评先评优;并由旗区教育体育局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范围,依法增加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的频次,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多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或专项执法检查。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体育安全经营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
第十条 鼓励体育生产经营场所进入诚信“白名单”,旗区教育体育局以合理形式对进入“白名单”的经营场所和有关人员进行褒奖。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体育安全经营诚信“白黑名单”向企业索要钱物、威吓要挟或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