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语委、教体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认真做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要求和国家、自治区及全市语言文字会议精神,加快提高我市语言文字普及水平,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一地一策”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语办函〔2021〕5号),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一地一策”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旗区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深入思考,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十四五”时期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一地一策”实施细则,确保本地区“十四五”期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质量和水平显著提升。市语委办公室将适时通过召开现场会、调研指导、评估监测等形式跟进方案落实情况。
各旗区务于12月15日前将实施细则报送市语委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项红梅;联系电话:0477-8598834;邮箱:ordosyw@163.com。
鄂尔多斯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鄂尔多斯市加大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推广力度“一地一策”工作方案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语言文字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和普及水平不断提高,语言能力不断适应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但与国家的要求以及先进地区相比,我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仍然存在发展水平不能充分满足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地区间、城乡间、行业间发展不平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体制机制、宣传教育、条件保障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要求等问题,目前全市普通话普及率还未达到80.72%的全国平均水平。为加快提高我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水平,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要求和自治区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全国、自治区语言文字会议和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意见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本着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聚焦重点领域、聚焦农村牧区,有效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水平,推动语言文字事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一)总体目标。“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和谐健康的语言文化环境。区域、城乡、行业差距明显缩小,语言文字事业逐步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和保障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群众普遍具备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中华优秀语言文化得到更好传承弘扬。
(二)具体指标。2023年,全市普通话普及率达到82%以上;2025年,全市普通话普及率达到85%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普及率达到90%以上,农村牧区达到80%以上。机关、学校、新闻出版、网络信息、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等重点领域工作人员养成自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习惯,人民群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水平不断提高。
二、重点措施
(一)推动语言文字法治化建设。根据修订完善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自治区相关行业部门配套文件,制定符合我市语言文字工作实际的落实措施,不断健全完善语言文字法治建设体系。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司法局,市语委其他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
(二)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力度。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和公共场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情况专项检查,建立完善检查结果通报制度。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文旅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三)健全完善语言文字工作考核机制。推动实现语言文字工作与经济和社会事业规划、绩效管理及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同部署、同考核、同问责,健全完善语言文字工作问责制度。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发改委,市委组织部,市语委其他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四)深入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指导达拉特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准格尔旗、乌审旗落实市级复评整改要求,力争高水平通过自治区级督导评估。推动各旗区以苏木乡镇为重点的区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达标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创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示范社区。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语委办,各旗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5年
(五)配合国家和自治区开展县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情况和普通话普及情况调查,为制定政策、提高普及质量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语委办、统计局,各旗区及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六)全面深入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继续扎实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七个一”工程,即各旗区每年开展一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情况专项检查、开展一次学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专项督查、组织一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每个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一处长期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标语、打造一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建设一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基地,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积极创作播出一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节目栏目。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教体局、语委办、广播电视台、妇联,市语委其他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5年
(七)将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纳入全市五年普法规划和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好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和宪法宣传日等活动,将重点活动和日常宣传有机结合,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立体宣传矩阵。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教体局、妇联,市语委其他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八)加快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建设进度。统筹基层学校和基层文化站点等资源,建设各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协助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质量监测和普通话普及调查等工作,全面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咨询及相关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乡村振兴局、人社局、文旅局
完成时限:2025年
(九)实施基础教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提升项目。按照自治区规划,充分利用自治区基础教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提升信息平台,以中华优秀文化和优质教育资源为主要内容,提升基础教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软硬件建设水平,全面服务师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提升目标。积极争取进入自治区首批项目试点地区。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发改委、工信局
完成时限:2022年
(十)全面夯实学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的法定要求,加快学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进度。2021年完成高校达标建设验收,2023年完成公办学校(幼儿园)达标建设验收,2025年完成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达标建设验收。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成为各级各类学校评优选先、幼儿园年检晋级的必备条件。全面实施“童语同音”计划。常态化开展达标、示范校复检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5年
(十一)全面提升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开展教师普通话水平提升培训,持续扩大教师普通话二级甲等和一级乙等数量,幼儿园教师逐步达到二级甲等水平。2022年起,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准入制度,其中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师普通话水平抽检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
完成时限:2022年
(十二)逐步推行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合格准出制度。适时开展中小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综合评价。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十三)深入开展大学生推普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实施高校与旗区对口帮扶计划。
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教体局、乡村振兴局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十四)全面加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统编教材全覆盖。落实学校相关课程标准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相关要求,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师资培训、能力监测等工作,确保实现“学前学会普通话、初中毕业生基本掌握、高中毕业生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目标。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人社局、民委、市委宣传部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工作。“十四五”期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示范校比例持续提高。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5年
(十六)提升国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信息、公共服务等系统相关从业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2022年起,逐步落实公职人员普通话水平合格准入、持证上岗制度。有序开展公职人员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适时开展规范汉字应用能力测试。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网信办,市教体局、人社局、文旅局、卫健委、广播电视台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七)有序推进重点领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建设。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组织部,市人社局、教体局,市语委其他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八)实施农村牧区青壮年劳动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提升工程。结合“职业技能+普通话”能力提升培训,针对农牧民、农村电商人员、旅游服务业人员等开展普通话职业用语专题培训,使其具备就业致富、建设乡村所需的普通话能力,助力乡村振兴。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体局、乡村振兴局、人社局、团市委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十九)加强语言文字科学研究。联合相关科研机构、高校推动语言文字科研项目建设,提高研究水平和决策咨询能力,健全完善科研管理和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二十)加强语言产业规划研究。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营相结合,发展语言智能、语言教育、语言翻译、语言创意等产业,更好服务各项事业。
(二十一)推动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创新发展。促进语言文字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领域的深度融合,加强语言技术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建设完善语言文字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优质语言文字学习资源和信息服务资源。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教体局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二十二)提升语言文字服务能力。建立完善语言志愿服务机制,提升语言咨询和应急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语言需求。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民委、应急管理局、团市委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二十三)强化语言安全意识,及时掌握有关舆情动态,防范化解由语言文字引发的舆情风险。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教体局、公安局、民委,市语委其他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二十四)加强社会语言文明教育。突出强化对互联网等各类新媒体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和管理,坚决遏阻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营造开放、和谐、文明的语言环境。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文旅局、教体局、广播电视台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二十五)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推进中华经典诵写讲活动进学校、进机关、进行业、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加强学校经典诗文教育、规范汉字书写教育。实施“经典润乡土”计划。持续开展鄂尔多斯语言艺术节活动,激发人民群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积极性和自豪感。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乡村振兴局、广播电视台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三、条件保障
(一)坚持党对语言文字工作的全面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推动全市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健全语言文字工作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主导、语委牵头统筹、部门履职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监管体系,推动各旗区、各部门各司其责。
(二)各旗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将其纳入旗区、行业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管理和监督好本旗区、本行业、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协调、统筹推进作用,推动责任单位研究制定各项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目标措施落到实处。
(三)责任部门要相互配合,依据各自职能主动作为,全力推进相关工作,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拿出办法,属于政策落实的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属于原则要求的要明确具体措施,属于旗区负责实施的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及时跟进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四)打造高素质语言文字人才队伍。健全语言文字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智库建设。鼓励支持相关领域事业单位通过“绿色通道”引进语言文字专业高端、紧缺人才,鼓励支持本土语言文字专业人才积极参与各级各类英才评审,培养建设高质量语言文字科研人才队伍。建立健全语言文字视导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专业队伍准入退出、能力提升、待遇保障机制,依法依规表彰奖励为语言文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吸引更多德才兼备的人才从事语言文字工作。
(五)加大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保障力度。旗区人民政府、市语委各成员单位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及工作条件予以保障。各级政府要将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各项经费。要在办公用房、设备、交通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六)实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逐级报告制度。各旗区、市语委成员单位要将上一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本年度工作安排、进展情况及重大事项报市语委,市语委通过专项工作会议、政府网站等公开渠道予以通报。
(七)各旗区语委和市语委成员单位要依据此方案制定完善本旗区、本行业、本系统实施细则,抓好落实。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