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配套奖补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5998 发文字号: 鄂交发〔2023〕33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7日
发文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通知 公开日期 2023年02月17日
概述   各旗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出租汽车经营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双...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配套奖补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3-02-17   打印   下载 【字体:   

 

各旗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出租汽车经营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部署,紧紧抓住国家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机遇,按照“政府主导、多策并举、鼓励更新”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式,鼓励和引导经营者更换在用燃油(含油改气)出租汽车,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推广应用,构建绿色发展交通体系,根据《内蒙古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发〔2022〕618号)精神,经我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运行实际,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配套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1.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配套奖补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17日

  (联系人:苏媛媛;联系电话:0477-8586817)

  附件1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新能源出租汽车

  推广应用配套奖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内蒙古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发〔2022〕618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部署,紧紧抓住国家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机遇,按照“政府主导、多策并举、鼓励更新”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式,鼓励和引导经营者更换在用燃油(含油改气)出租汽车,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推广应用,构建绿色发展交通体系,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贴对象为全市现有巡游出租汽车。

  第三条 更新的新能源出租车必须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七座及以下纯电动或氢燃料小客车。

  第四条 更新的新能源出租汽车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车辆电池为三元锂电池、电池容量不低于49千瓦时。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基本参数自主选择车型,市交通运输局不作推荐和指定。

  第五条 是否达到经营期限不作为新能源出租汽车更新的必要条件,经营者可根据运营实际情况自愿选择,逐步更新。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确定新能源出租汽车的车身外观、顶灯设计、车体颜色。

  第七条 更新的新能源出租汽车,均要安装车载智能终端,实现实时监控、营运分析、主动安防、电召网约和投诉管理等功能,并接入市交通运输局智慧交通平台,突出巡游出租汽车网约化功能,为乘客提供及时、方便的“一键叫车”服务。

  第八条 凡更新的新能源出租汽车一律安装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计价器,坚决杜绝出租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价目收取费用等乱象,保障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第九条 对2023年当年到期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在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给予实际出资方每辆车1.5万元补贴;提前一年更新的,给予实际出资方每辆车2.0万元补贴;提前两年及以上更新的,给予实际出资方每辆车2.5万元补贴。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在3月15日之前购置的车辆,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给予实际出资方每辆车另外增加0.5万元补贴。

  第十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从我市注册的汽车经销商购买新能源出租汽车。汽车经销商可以自行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提供后续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办理完毕车辆更新并取得运营资质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出租汽车更新证明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经销商应对更新证明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将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取消申请各类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予受理其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申请和审核等相关工作程序中,存在违反本办法所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精神,鼓励探索发展换电和电池租赁服务,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探索出租汽车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

  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对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及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的建设给予等额配套补贴。运营补贴不予配套。

  第十六条 对在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的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来源自于“交通运输部财政部2020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补贴总金额3000万元,本补贴办法采取“先报先得、总量控制、量满则停”原则,为一次性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10月30日废止。

 

         相关解读:《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配套奖补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