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流程的通知》(鄂府发〔202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联合印发《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1日
(联系人:秦基伟;联系方式:15047767911)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市农村牧区交通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更好的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进交通强国建设,规范和加强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0〕1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8〕9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9〕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以下简称“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是指由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申报及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基本原则;
(二)助力推进“乡村振兴”,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持续加强对乡村振兴帮扶地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发展的补助力度;
(三)坚持先有项目,后有资金。各旗区要转变思路,充分重视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为奖励性资金,结合上一年度考核因素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补形式进行补助;
(四)各旗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上报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正常需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本年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合理确定投资规模,不增加新的政府债务,防止出现烂尾工程。
(五)各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六)纳入预算管理的建设和养护工程项目应设定目标任务,未按要求设定目标任务或目标不合理且未进行调整完善的,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对偏离目标任务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纠正;对预期无效和未实施的项目,一律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以市人大批复的预算为上限,市对各旗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奖励补助。
第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数据库中农村公路升级改造项目和经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新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二)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安排过程中应优先安排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路网改善工程。
第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所在路段应是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数据库中既有路段;
(二)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包含养护机械购置、小修保养、信息化建设、“四好农村路”专项奖励等);
(三)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包含养护大中修、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危桥改造等)。
第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标准:
(一)农村公路沥青、水泥路,技术等级不低于四级,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每公里20万元;
(二)农村公路砂石路,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厚度不低于20厘米,每公里5万元(全市每年补助规模原则不超过200公里)。
第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补助标准:
(一)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以上一年度纳入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统计年报里程为准,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公里2500元,乡道每公里1250元,村道每公里750元。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在保证全市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上一年度上级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和地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在各旗区间进行奖惩调整;
(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农村牧区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每公里3万元;危桥改造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其他养护大中修工程每公里5万元(上述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九条 对助力乡村振兴、沿黄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治理、军民融合等涉及全市性或具有重要建设意义的建设养护工程,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补助标准,并予以重点保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十条 每年1月底前,各旗区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部门将上一年度本地区考核因素完成情况(需上报佐证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由上报部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对各旗区上报考核因素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每年2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布置本年度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每年3月底前,各旗区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根据中长期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年度农村牧区建设养护需求和财政预算安排,联合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申报本地区年度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项目及资金申请计划,并同步提供施工图设计批复。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各旗区申报项目资金申请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考核因素:
(一)本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权重30%);
(二)地方财政投入情况(权重30%);
(三)补助资金落实情况(权重20%);
(四)下一年度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完成情况(权重20%)。
第十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考核因素:
(一)本年度养护任务完成情况(权重30%);
(二)地方财政投入情况(权重20%);
(三)补助资金落实情况(权重20%);
(四)“四好农村路”建设情况(权重20%)
(五)下一年度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完成情况(权重10%)。
第十四条 下达资金测算公式:
实际下达资金=计划下达测算资金×∑某旗区各项考核因素得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自觉接受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拨付应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和项目投资评审制度。
第十七条 旗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地方安排资金中预留工程尾款和质量保证金,避免形成市级资金沉淀。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补助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按照预算下达的项目执行,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并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付或者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