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要求,为了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工作服务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和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听取驾培行业和从业人员意见后,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权限下放
为了方便驾培机构,建议你局要将机动车驾培管理业务完全下放至各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适应新形势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改革要求。你局仅承担业务指导工作,既为改革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又立足实际、稳步实施。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交运管发〔2018〕16号)精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职业资格已经陆续从从业资格类、水平评价类目录中取消。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考核、聘用、岗前培训、定期学习、业务交流等方面工作,由驾培机构具体负责,并由其持续提升教练员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2.驾培机构应将拟聘教练员的信息向属地的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3.按照全区教练员身份标识牌样式,由市运管局统一印制,由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
4.要求各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驾培机构和驾培过程的监管,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定点检查和行业普查相结合等方式积极主动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形成完整的检查记录台账,切实加强教练员监督管理工作。
5.你局要制定教练员“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教练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在市内从事机动车驾培教练业务。
三、做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管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通知》(内交运管发〔2019〕41号)要求,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将不再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由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同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全面提升机动车驾培服务
(一)强化驾培机构培训责任和监管责任。驾培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培训记录的审核工作,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保证驾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二)建立健全驾培行业诚信体系。健全驾培机构培训质量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每年在媒体公开驾培机构培训质量及信誉考核结果,推动驾培机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
(三)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推行驾培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培机构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学员合法权益。驾驶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驾培机构应在服务场所、互联网等公开费用项目和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培训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费等其他费用。
(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驾培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规范教练员职业行为,提高培训教学安全;加强教学车辆管理,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各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强化行业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驾驶培训机构,给予停训整改处理,确保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全面落实。
五、进一步规范驾驶培训行为
有效整治学时造假行为,力求积极迎合市场发展的新需求、新方向,以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凝聚行业发展新动能,努力开创我市驾培行业发展新局面。
六、构建驾培市场稳定发展环境
驾培行业正在从高速度发展进入到高质量发展的深度调整时期,要进一步构建全市驾培市场稳定发展环境,科学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利因素挑战。推出新政要做到需尊重历史、顺应现实,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完善制度、找准抓手、闭环管理”的监管模式,细化实化事中事后监管举措,推动道路运输管理从“严进宽管”转向“宽进严管”,为维护稳定的驾培市场秩序提供法制保障。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3日
(联系人:孙康;联系电话:0477-8586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