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2232 发文字号: 鄂国资发[2016]84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30日
发文机关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分类 其他  通知 公开日期 2016年03月30日
概述   各监管企业:   现将《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

                                 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班子指由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评价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职责为基础、全面评价原则;

(二)依法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原则;

(三)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原则;

(四)评价与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企业领导班子评价

第五条  企业领导班子评价是指对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考核、总结、评估的过程。评价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运作水平,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

第六条  评价要点。企业领导班子评价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权责明确,制度建设是否健全;企业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是否依法依规、信息沟通、科学管理;企业领导班子决策是否体现出资人意志、实现科学决策,决策的效果是否推动企业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班子成员之间是否团结协作等(评价要点详见附件1)。

第七条  企业领导班子评价实行年度评价,与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同步进行。

第八条  评价主体。企业领导班子的评价主体包括:监管企业自我评价、监事会评价、市国资委评价。其中:监管企业自我评价包括董事评价、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评价、经理层成员评价、职工代表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评价企业领导班子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监管企业自我评价。在由市国资委开展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组织董事、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和职工代表,同步进行企业领导班子评价,由与会相关人员按照《企业领导班子评价要点》的标准和要求,填写《企业领导班子评价意见表》(附件3)。

(二)监事会评价。监事会根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并按照《企业领导班子评价要点》的标准和要求,填写《企业领导班子评价意见表》。

(三)市国资委评价。按照《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鄂党发[2011]11号)和《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管理暂行办法》(鄂府发[2011]77号)要求,由市国资委召开会议,听取企业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报告。各职能部门根据企业领导班子工作报告情况,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评价,填写《企业领导班子评价意见表》。 

(四)集中审定。由市国资委综合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评价意见,计算综合评价得分,确定综合评价结果。

(五)反馈。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评价意见和综合评价结果由出资人代表予以反馈。

第十条  评价意见。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评价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领导班子年度主要工作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建议、评价结果。具体包含: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如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情况等;企业领导班子运作情况,如企业领导班子功能作用的发挥和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班子成员的履职情况,如特长的发挥、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情况等。评价意见要实事求是地总结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运作取得的成绩,重点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第十一条  评价等次和权重。《企业领导班子评价要点》所含12项评价要点的基础分值都为10,每项评价要点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分别对应的系数为1、0.8、0.6、0.3,总得分按百分制折算。

董事、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和职工代表对企业领导班子的评价得分,以相同权重,计算得出监管企业自我评价得分。

将监管企业自我评价得分、监事会评价得分、出资人代表评价得分,依次按照40%、20%、40%的权重,加权计算得出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得分;未设立监事会的企业,将企业自我评价得分和出资人代表评价得分,依次按照60%、40%的权重,加权计算得出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结果。按照综合评价得分多少,将企业领导班子分别评定为运行良好、需要改进、需要改组三个档次。其中: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运行良好,综合评价得分在60-90分之间的为需要改进,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需要改组。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评价结果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运用。对综合评价结果为运行良好的企业领导班子给予肯定和鼓励;对综合评价结果为需要改进的企业领导班子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综合评价结果为需要改组的企业领导班子,提出改组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企业领导人员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要点。企业领导人员评价的重点是德、能、勤、绩、廉,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5个评价内容和12项评价要点(评价要点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年度评价与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同步进行。任期评价原则上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进行,由市国资委另行安排。

对于在年度内任职机构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综合履职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主体。企业领导人员的评价主体包括:企业自我评价、监事会评价和市国资委评价。其中:企业自我评价包括董事评价、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评价、经理层成员评价、职工代表评价。

第十七条  年度评价程序。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企业领导人员于次年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前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年度履职情况。

(二)企业自我评价。在由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组织董事、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和职工代表,同步进行企业领导人员评价,由与会相关人员按照《企业领导人员评价要点》的标准和要求,分别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价,填写《企业领导人员评价意见表》(附件4)。

(三)监事会评价。征求监事会意见,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并填写《企业领导人员评价意见表》。

(四)市国资委评价。各职能科室根据企业领导人员工作报告情况,结合日常工作和实际情况,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价,填写《企业领导人员评价意见表》。

(五)集中审定。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由市国资委综合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评价意见,并结合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得分,计算综合评价得分,确定综合评价结果。

(六)反馈。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评价意见和综合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向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反馈。

第十八条  评价等次。《企业领导人员评价要点》所含12项评价要点的基础分值均为10分,每项评价要点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4个等次对应的系数分别为l、0.8、0.6、0.3,总得分按百分制折算。

第十九条  评价权重。董事、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和职工代表等对董事的评价得分,以相同权重,计算得出企业自我评价得分。

对企业领导人员评价时:将企业自我评价得分、监事会评价得分、市国资委评价得分,依次按照70%、20%、10%的权重,加权计算得出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评价得分;未设立监事会的企业,将企业自我评价得分、市国资委评价得分依次按照80%、20%的权重,加权计算得出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评价得分。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结果。按照综合评价得分多少,将企业领导人员分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其中: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综合评价得分在70-90分之间的为称职,综合评价得分在60-70分之间的为基本称职,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调整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任期评价程序。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任期履职情况。

(二)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工作进行考察。

(三)任期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和资料等方式进行。谈话对象一般为董事、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

(四)根据考察情况,结合年度评价意见,经征求监事会、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综合形成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评价意见。

(五)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评价意见由市国资委向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反馈。

第二十二条  评价意见。企业领导人员年度或任期评价意见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评价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职工董事评价,由监管企业自行制订评价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