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防控地方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府办发〔2016〕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市直监管企业根据《鄂尔多斯市重点帮扶企业名单(第一批)》(附件1)、《鄂尔多斯市重点帮扶企业名单(第二批)》(附件2),确定专人统计企业各类财务、融资和担保情况(附表3、附表4、附表5),每月3日前向市国资委财务监督科统计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其中,纸质文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gzw8587672@163.com。承担还本付息和负有担保责任的企业,应提前制定资金偿还计划。
各监管企业要认真、按时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