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3316
  • 发文字号
  • 鄂自然资发〔2025〕169号
  • 成文日期
  • 2025-06-17
  • 发文机关
  • 市自然资源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自然资源局、直属分局:   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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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自然资源局、直属分局:
  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矿产资源领域监管常态化、规范化,严厉打击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进全市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现将《鄂尔多斯市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张军  联系电话:18648032888)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7日
  鄂尔多斯市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各旗自然资源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三个必需”,按照“严起来”的工作要求,坚决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问题,彻底遏制盗采矿产资源屡禁不止的问题,有效解决在查处盗采矿产资源案件中的不较真、不敢碰硬和风险排查不全面、不彻底,隐患整改走过场、走形式等突出问题。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对排查发现的盗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建立排查工作台账、整改台账和销号台账、责任台账;二是通过专项行动有力查处一批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移送一批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采矿案件,解决之前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实现违法采矿行为立案查处“清零”、移交移送“清零”目标;三是对一些“屡查屡犯、查而不实、以罚代管”等问题坚决整改到位。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在专项行动期间,应对本辖区盗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做到排查全覆盖、不留死角。重点排查以下事项及区域。
  (一)排查2025年以来国家下发的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
  (二)核查自治区通过矿业权范围与影像叠加下发的疑似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图斑;核查各地在每年矿产资源储量核实中发现的超层越界违法问题。
  (三)排查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信访案件涉及的违法采矿等问题、各旗区自查发现的违法问题、自然资源厅下发线索涉及的矿山。
  (四)排查自然资源领域历年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中案件频发的重点区域及巡查薄弱地区。
  (五)排查近3年来国家、自治区领导指示批示过的盗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区域。
  (六)排查近3年来新闻报道、媒体反映、“抖音”、“今日头条”等网络渠道公开曝光或举报的盗采、越界开采违法违规问题及区域。
  (七)除上述事项外,各旗区应根据辖区盗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查范围,通过突击检查、夜间巡查、联合巡查等方式,加大动态巡查频次,全面多轮开展排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成立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执法科,具体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协调推进、督促落实整改;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汇总分析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等。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阶段 (2025年5月15日至6月30日)。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摸底排查, 通过对摸底情况分类梳理,建立台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7月1日至11月30日)。
  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开展查处工作,对于非法采矿开采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做到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查处到位,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同时,确保安全隐患消除整改到位。
  (三)总结阶段(2025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基本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取得成效及整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总结,举一反三,把专项整治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 务必于12月15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至市自然资源局。
  五、其他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本次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的重要举措,各旗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矿山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充分认识打击盗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确保高质量完成专项行动各项任务。
  (二)压实整改责任。各旗区要制定整改方案, 细化分解任务,将责任分解到岗到人,明确整改时限。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职责,靠前指挥,全程领导、全面把关,每月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同时做好专项行动经费保障,推进整改工作有序深入开展。严格落实月报告制度,指定专项行动联系人,从6月开始,每月28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报至市自然资源局。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旗区在案件调查及移交移送上要进一步强化沟通协作。自然资源部门调查遇阻,被调查人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时,提请公安部门协助,必要时进行联合打击。对于非法采矿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移送时,关于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四)严格督办检查、严肃问责。专项行动工作期间,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全面督导检查与重点地区督导检查相结合, 对各旗区排查工作是否详实,案件查处是否依法依规、整改成效是否明显等进行督导检查,特别是对于盗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多发频发区域,要加大督导检查频次,,及时掌控工作进度和质效,做到全程跟进、一抓到底。对行动组织不力、工作推进不力,特别是专项行动开展后辖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仍然混乱的旗区,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以及充当“保护伞”、“黑后台”、“内线”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泛宣传提高震慑。专项行动工作期间,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惩。真正实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应,有力推进行动顺利开展。
  (六)健全长效机制。各旗区要通过专项行动从盗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产生原因、有效监管措施、行刑衔接等方面全方位总结,及时完善制度, 堵塞监管漏洞,规范行业管理秩序,不断提升行业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