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关于中国石油长庆油田苏里格气田开发分公司产能建设项目组苏48-3站至苏48-3H站采出液管线等11条管线临时用地的请示》(鄂前自然资字〔2023〕516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3〕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部分用地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占用面积7.9609公顷。
二、同意中国石油长庆油田苏里格气田开发分公司产能建设项目组苏48-3站至苏48-3H站采出液管线等11条管线临时使用土地8.8740公顷,其中灌木林地3.2207公顷、天然牧草地5.3359公顷、农村道路0.0611公顷、盐碱地0.0374公顷、沙地0.2189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三、你局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要认识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补偿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四、你局要对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临时用地使用人超越批准的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用途,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要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