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6055
  • 发文字号
  • 鄂自然资发〔2023〕358号
  • 成文日期
  • 2023-09-18
  • 发文机关
  • 市自然资源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鄂...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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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自然资源局: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闭坑矿山(包括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时间,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矿业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
  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矿山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必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复垦”的原则,坚决主动扛起治理复垦责任。矿山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闭坑地质环境治理等各项义务。对于政策性原因退出和关闭的矿山、产能置换退出和关闭的煤矿,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34号)第十一条规定进行监管。
  二、压实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责任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监管主体,要强化闭坑矿山监督管理,加大日常动态巡查检查力度,确保闭坑矿山按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在日常监管中,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应将闭坑矿山和即将闭坑矿山(服务年限不足三年的矿山)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负责督促上述矿山编制闭坑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并按照方案和年度计划实施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
  (一)全面排查辖区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各旗区自然资源局要全面排查辖区内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实行清单化、台账式管理,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限,逐个问题进行整改销号,以问题整改推动工作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要查清原因,提出对策,定期调度进展情况,确保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各旗区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月报送闭坑矿山问题整改台账。
  (二)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应区分矿种、剩余服务年限、义务履行情况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闭坑矿山,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应督促约束矿山企业按照时限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对于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采取下发整改通知书、信用体系联合惩戒、移交处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服务年限不足三年的矿山,应重点加强地质环境治理监管,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支取使用,督促矿山严格落实“边生产边治理”要求,实现“应治尽治”。各旗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梳理辖区即将闭坑矿山名单,在市、旗区两级“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以及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中,进行重点抽查。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应对上述矿山进行全覆盖检查巡查。
  三、严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闭坑验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闭坑验收实行分级验收制度。天然气、煤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闭坑验收经旗区自然资源局初验后,报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最终验收。其他非煤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闭坑验收由旗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复垦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矿山企业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闭坑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专家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实地核查验收。对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不予通过,并责令矿山企业继续进行治理。闭坑矿山必须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后,方可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四、加强闭坑矿山后期管护治理
  矿山企业是后期管护治理的责任人,应足额落实后期管护经费,明确管护期限和管护内容等,并制定管护计划,确保治理成效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后期管护经费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进行足额保障,管护期限从通过验收确认时起算,管护期限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规定的管护时限或者不少于3年。管护期结束后,矿山企业应提交闭坑矿山后期管护报告,并附相关图件和影像资料。
  五、强化闭坑地质环境治理执法监管和责任追究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不到位、未按照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未履行治理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系统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于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破坏严重的闭坑矿山或者治理责任主体仍为原采矿权人的政策性关闭矿山,矿山拒不配合治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