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2228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22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住建局,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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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住建局,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明电〔20201号)、《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鄂住建发〔202058号)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局成立检查组对全市各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行为履职情况及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抽查,并以“回头看”的形式对上一轮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项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512日至22日,检查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随机抽调质量安全专业技术人员8名,聘请机械类专家2人,抽查了26项在建工程。本次督查的重点是旗区住建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情况和在建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检查中发现,旗区住建局已经开展了自查工作,就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责任主体单位进行了整改,书面回复了整改情况,大多数隐患已排除,但部分项目仍存在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有些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人仍未落实,安全保证体系仍未健全。检查组发现各类安全隐患166条,针对存在问题较多的13项工程下达了执法建议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督查全市9个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多数旗区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个别旗区住建局机关科室抽调质量安全监督人员问题严重,导致现有监督力量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开展,存在监督人员无执法证监督检查的情况。对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管重视程度不够,未将各责任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安全生产行为履职不到位的企业和管理人员未处罚,未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和向社会公开。部分旗区住建局在基本监督程序的履行上依然存在问题,如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未进行现场踏勘,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未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未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个别旗区在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管方面仍然滞后或停滞,表现为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数据不充足,甚至监管平台无安全监督的过程数据。

     一是乌审旗住建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监督人员下达停工指令后,施工现场仍继续施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部分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未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提交《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住建局对整改项目跟踪复查不到位。乌审旗住建局对产生以上行为的参建单位未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及公开,对所辖项目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履职情况未进行重点检查,导致参建单位在履职尽责方面缺乏监督。监督机构在应用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方面有所欠缺,表现为数据不充足,未能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二是东胜区住建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监督人员未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导致部分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单位行为履职方面缺乏监管。东胜区住建局对于产生以上行为的参建单位未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未向社会公开。监督机构在应用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方面有所欠缺,表现为数据不充足,无基本监督过程数据,未能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三是杭锦旗住建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未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履行基本监督程序存在不足,对参建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管不足,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到岗和履职情况的监管不到位。在督促企业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和验收等程序上监管不足。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参建单位未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未向社会公开。监督机构在应用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方面不足,表现为数据不充足,未能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二)房建市政工程参建单位安全行为方面

  一是部分建设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人员职责;未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向施工单位及时支付;未与参建各方签订安全协议。二是部分监理单位未设置专职安全监理,施工安全方面排查不专业、不细致、不到位;监理单位对于各项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不严格,流于形式;部分监理单位未对安全管理“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审核和记录;多数监理单位对于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管存在盲区,对于本项目的起重机械设备无日常监管数据。三是部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无记录和签字;未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并跟踪整改结果;部分项目未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并定期演练;无安全生产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证明文件,部分项目未签订防尘降噪、绿色施工、消防、食品安全责任状;部分项目存在塔吊未办理使用登记、物料提升机存在未检测投入使用情况;个别项目对疫情期间防控、危险性化学品、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方面的管控仍有不足。

      三、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

    (一)乌审旗高级中学综合教学楼项目。建设单位:乌审旗高级中学,项目负责人王振祥。监理单位:内蒙古首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白兴华。施工单位: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玉林。存在如下问题:建设单位未明确管理人员职责;未与各方明确安全职责或签署安全协议;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招投标文件拟派人数到岗履职,无专职安全监理;安全生产行为履职严重不足,现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发现的安全问题未整改完成便投入施工;对现场塔式起重机未进行监管检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各项方案的审批流于形式,现场施工未按照方案执行;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未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且无记录现场存在临时用电系统配置未按照TN-S系统执行、一级总箱部分短路、PE线未延续设置到用电设备、使用老旧电器开关等诸多问题;模板支撑系统中的高支模部分立杆有搭接现象,且整体支撑系统顶部纵横向水平杆缺失,上部顶丝高度超过规范要求;塔式起重机已达到报废要求,使用自制基础十字梁压板,起升、力矩、重量、回转限位器未投入使用,操作室变形、腐蚀严重,小车断绳装置损坏。

  (二)东胜区盛世康城安置小区二期项目。建设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范海奎。监理单位: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陈永强。施工单位: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彭建朝。存在如下问题:建设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未明确人员职责;未与参建各方明确安全责任;无法证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对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发现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行为履职严重不足,对现场机械、临电、深基坑、模板支架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流于形式,未发现施组和方案与现场实际不符;未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验收;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且未发现存在的隐患问题;对临时用电系统检查不专业、不细致,导致一二级配电箱使用至今仍存在系统逻辑问题;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未检查发现本次抽查的4#塔吊存在的诸多问题。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变更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未进行考核;企业未对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安全资料内安全教育对象与特殊工种人员不符;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现场带班制度,无记录和签字;未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台账,对现场诸多安全隐患未能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部分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模板支撑系统有使用套管现象;临时用电系统一二级配电箱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存在逻辑关系错误情况;4#塔吊回转限位未投入使用,力矩限位未锁死,主卷扬钢丝绳有挤压变形情况,驾驶室座椅严重损坏;施工单位安全资料未按规定填写。

  (三)鄂尔多斯市步尔科技有限公司云计算6号数据机房项目。建设单位:鄂尔多斯市云泰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折强。监理单位: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恒。施工单位: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于深涛。存在如下问题:建设单位未明确管理人员职责;未与各方明确安全职责或签署安全协议;监理单位无专职安全监理;安全生产行为履职严重不足,各项方案审批流于形式,现场施工未按照方案执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资料缺失,企业未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且无记录;施工现场电线、电缆乱接乱拉现象严重;吊篮未按照规范要求搭设;厨师未持身体健康证上岗;食堂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楼层临边防护未按规范要求设置。

    (四)鄂市保税区和兴利食品加工厂项目。建设单位:鄂尔多斯市和兴利食品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闫宏。监理单位:巴盟广宇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杜晓东。施工单位:神木东安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薛占亮。存在如下问题:项目未接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导致主管部门无法对该项目进行正常监督工作;建设单位未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建设单位对现场钢结构安装工程违法分包;未与各方明确安全职责或签署安全协议;监理单位无专业监理工程师无专职安全监理;安全生产行为履职严重不足,现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发现的安全问题未整改完成便投入施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各项方案的审批流于形式,现场施工未按照方案执行;施工单位未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且无记录;现场存在临时用电系统配置未按照TN-S系统执行、PE线未延续设置到用电设备、使用老旧电器开关等诸多问题;

  四、通报表扬的旗区

  通过本次督查检查,发现部分旗区住建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工作表现突出、监督力量充足、工作安排合理高效,可以较好地按照自治区安全监督工作导则进行监督工作。在创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工作方面积极、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旗区有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中,伊旗住建局在安全监管方面创新工作方法,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推行《伊旗建筑业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所辖范围内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施工全面施行《伊金霍洛旗信息化监管二维码应用》。同时该旗在安全监管方面提出新的标准化要求,要求所辖范围全部新建项目外脚手架必须使用钢板网防护代替传统密目网,增强安全防护性能、方便周转使用、节约企业施工成本,提升了镇区建筑工地整体形象。达旗住建局在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方面工作比较突出,基本实现所辖项目监督程序信息化、可视化。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落实责任。按照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精神,加强工作部署,迅速行动,狠抓落实,继续督促辖区内企业、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并进行监督检查。凡是发现企业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隐患自查整改流于形式,以及发现安全隐患继续冒险施工,安全生产行为履职不力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上限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提升监管能力,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转变监管模式,提高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项目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过程控制,结合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施工及监理单位人员履职、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逐步建立企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制度,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可控,安全责任可追溯。

  是要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各旗区住建局对于本次督查提出的问题,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督促相关受检单位按照要求逐条落实整改,逐条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督办整改情况。

  联系人:董晶,电话:13337073777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