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住建发〔2020〕23号
各旗区住建局、各工业园区(开发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集中隔离观察场所、医院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检查得紧急通知》(内防指发〔2020〕54号)有关要求和自治区住建厅、市安委会有关疫情防控隔离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工作部署,现就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隔离点,集中观察点等疫情隔离观察场所,医院及商场、宾馆、养老院、福利院、车站等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和已开复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建筑。
二、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疫情隔离观察场所
1、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地基基础安全性(是否存在建筑整体倾斜、不均匀沉降及由此导致的墙体开裂等现象);主体结构安全性(是否存在结构开裂、倾斜、变形等现象)。
3、是否存在房屋结构违规改造出现的隐患,特别是开墙破洞、加层、拆改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问题。
4、是否存在受灾害、爆炸冲击、周边施工等因素影响,地基、主体结构受损或变形等问题,如楼板存在集中荷载(物料或人员等)、擅自改变楼层使用功能而明显增加荷载等情况。
5、是否存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以及经消防验收后擅自改建、扩建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等问题,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等;配电器件、线路是否老化破损,用电负荷是否有超载现象等。
(二)已开复工项目复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
1、既有建筑有复工人员居住的,要严格按照“疫情隔离观察场所”排查整治重点内容要求进行检查。
2、现场临时宿舍设施是否有设计方案,是否按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活动板房是否具有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
3、宿舍选址是否位于高压线下、沟边、崖边、江河岸边、泄洪道旁、强风口处、高墙下、已建斜坡和高切坡附近等影响安全的地点;生活区是否位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式起重机的回转半径之外,是否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4、是否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存放材料场内设置临时集体宿舍;临建房屋距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生活区临时设施主体结构安全性(是否存在立柱横梁节点结构开裂、倾斜、变形等现象)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临时设施的消防安全及所用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防火性能等级、产品合格证等)。
6、宿舍采暖设施是否安全,生活区宜采用集中供暖,使用炉火取暖是否采取防止中毒和火灾的措施,彩钢板房严禁使用炉火或明火取暖。
7、二层及以上的宿舍荷载控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采用临时活动板房搭建的宿舍不得超过二层;资料室、会议室、材料库、食堂等不得设置在二层;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改变活动板房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8、疫情消毒防护用品(酒精、消毒夜)存储是否安全。
三、排查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住建局要认真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着力防范化解疫情隔离观察场所和已开复工项目复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良好安全环境。
(二)严密排查隐患。各旗区住建局要建立疫情隔离观察场所和已开复工项目复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台账。对所有已投入使用的场所全面排查,对拟投入使用的场所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三)确保整改到位。各旗区住建局要对年代老旧、建设标准低或者临时改建涉及拆改主体结构、达不到建筑安全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危房,不得作为疫情隔离观察场所,不得作为复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已投入使用的要及时组织人员撤离、更换。
请各旗区住建局于2020年3月18日前将排查整治情况报我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联系人:王海军
联系电话:0477-8580089
电子邮箱:19020785@qq.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新
冠肺炎疫情防控集中隔离观察场所、医院及其他人员
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检查得紧急通知》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