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住建发〔2020〕7号
各旗区住建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物业服务区域内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切实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责任意识
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旗区住房城乡建设(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形势的严峻,深刻吸取发生路面塌陷、水管破裂、涌水塌方等事故的深刻教训。一是各旗区住房城乡建设(物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切实依法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二是要针对物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三是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涉及物业服务区域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切实依法履行企业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完善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将安全防范责任落实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
(一)加强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要采取措施切实履行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的主体责任。一是各旗区住房城乡建设(物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和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强化日常巡视和检查。二是督促指导管理服务单位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防范工作,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报告制度,物业服务区域发生房屋使用重大安全事故时,管理服务单位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防范。一是各旗区住房城乡建设(物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就所承接物业服务区域的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项措施,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二是要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测试工作,定期对消防水源、消防泵系统、监控报警系统、排烟系统、消火栓配置器材、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手提式灭火器等设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有效使用。三是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将消防车通道治理纳入重点管理范围,与日常工作同部署、同督导、同考核。四是要加强节假日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做好日常巡逻。五是加强消防监控值班和巡逻观察,及时掌握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动态。六是住房城乡建设(物业)主管部门依法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等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书面向当地政府、消防等部门书面报告。七是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同时书面报告属地消防部门,对于能够自行消除隐患的,及时予以消除。对于需要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支持配合才能消除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配合整改事项清单。属于保修期内的整改事项,由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实施整改。对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不予支持配合的,相关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公安、消防等部门。
(三)加强电梯安全防范。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安全乘梯意识。一是各旗区住房城乡建设(物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82号)规定,全面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主体责任,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运行和维护的监督检查,对超出维护和保养期限的,要责令相关单位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换。二是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措施并加强相关演练,做好电梯的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理以及电梯收支费用的信息公布工作,确保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
(四)加强恶劣天气安全防范。一是各旗区住房城乡建设(物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季节变化,积极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掌握极端天气预报预警,全力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暴雨雪、冰冻严寒和沙尘暴等恶劣气候安全防范措施。二是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恶劣气候安全防范预案,确定预案责任人及分项责任人,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公示栏上公布各预案责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重点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地下室(含地下车库)、户外广告牌、空调外机、防盗网、“过桥”天线等部位和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三是物业服务企业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明确责任、及时整改,需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及时书面报告。
(五)加强二次供水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二次供水安全管理工作。一是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和定期清洗工作。二是产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提醒产权人及时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清洗。三是二次供水储水容器老旧、损坏需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护;对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业主自行筹措资金进行维修改造。四是对已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职责和发生的费用,由供水企业自行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
(六)加强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安全防范。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要求落实值班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供电系统、弱电系统、消防系统、电梯系统、给排水系统、供气系统、安防系统等设施设备的巡视检查,并做好检查台账记录,对发现损坏的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与更新,确保设施设备运转正常。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供电、供水、消防、特种设备的运行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七)加强装饰装修和建筑物高空安全防范。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外墙、广告牌、阳台堆物等高空坠物易发区域的检查,防范高空坠物事故发生。一是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小区内房屋装修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力度,发现擅自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乱拆乱改、乱搭乱建以及其他违反装饰装修协议约定的行为,应要求业主及施工人员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提请处理,坚决杜绝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二是物业服务区域内如进行高空作业,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选派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严格按高空作业操作程序和规范实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八)全力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后,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做好业主及使用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事故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业主和使用人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查明原因,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总结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整改防范措施并负责落实。
三、强化宣传,切实做到物业安全防范知识家喻户晓
为了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防范宣传工作,普及物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强化居民安全意识,提高物业服务人员的安全素质,有效遏制物业服务区域内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各旗区住房城乡建设(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将物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贯穿全年始终,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与本单位、本企业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一)开展物业管理行业特色主题安全宣传活动。各旗区住房城乡建设(物业)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社区、街道办事处加大工作力度,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方法,全面加强物业安全宣传。重点对燃气使用安全、电梯使用安全、消防通道整治、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等内容进行宣传。物业服务企业要创造条件在电梯内广告屏播放安全宣传片,以及在公告栏和电梯看板张贴安全生产平面公益广告,着力开展特色主题安全宣传。
(二)各地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物业安全宣传力度。一是各旗区住房城乡建设(物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利用宣传栏、公告栏、橱窗、板报、电子显示屏、微博、微信等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物业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二是要联合物业管理执法部门、街道和社区,加大行业重点人群、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三是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安全防范职责,重要法定节假日前均要组织开展一次全方位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单位、人员自防自救能力。
四、加强监督,确保物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各旗区住房城乡建设(物业)主管部门要通过随机抽查、重点督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旗区物业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企业,要将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计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