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财政局、各旗区房管局、准旗住建局、康巴什新区住建局:
现将《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旗区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旗区供热应急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完善供热应急保障体系,确保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保障采暖期居民正常用热。
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8日
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制度,规范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城镇安全供热水平,确保城镇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42号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专项用于旗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居民采暖期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主要指用于支付供热应急抢修发生的材料及人工等费用。下列情况不在本项资金支持范围:因供热单位运行管理不善引发管网事故;供热站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旗区未设立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市级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项目的使用管理工作;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起步资金为300万元,每年根据使用情况和财力状况,市财政统筹予以安排。
市级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抢修项目及资金经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下达到旗区财政部门,专款专用,不得调剂使用。
第五条 旗区供热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供热企业是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的使用主体,相应承担采暖期应急抢修的责任。
第六条 采暖期发生供热突发事件需要使用市级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一) 申请
供热企业、街道办事处或旗区供热主管部门遵循谁抢修谁申请的原则,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市级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使用申请表;
2. 关于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3. 资金筹集证明;
4. 工程量清单;
5. 施工合同及施工图片等证明材料。
(二) 审核
旗区供热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行终审。
(三) 拨付
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根据抢修项目情况、紧急程度以及市级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使用情况核定项目资金并予以拨付。
第七条 旗区供热主管部门要组织供热企业、街道办事处做好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以及老旧供热管网的摸底调查工作,监督项目申请单位做好抢修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督促旗区供热主管部门做好抢修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有关工作;指导旗区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协助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协会建立市级供热应急抢险队伍,做好应急处置演练、储备应急抢险物资,开展供热技能比武。
第九条 市、旗(区)财政部门对市级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进行监管,严格按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不符合使用规定的,不予安排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占用、挪用或套用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违反规定的,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市级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的使用以奖励为主,原则不超过总体项目投资决算的30%。使用市级城镇供热应急保障金,旗区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市级资金。供热企业、产权单位、居民也要筹集相应资金,逐步建立政府、企业、居民责任共担,资金共担的供热应急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旗区可参照本办法出台供热应急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