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反馈依法分类
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函
鄂尔多斯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会议精神及自治区信访局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梳理形成了《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现予以反馈。
专此致函。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
2020年4月28日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依法分类
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应当按行政程序处理事项
(一)不服本单位人事处理、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处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二、应当按行政复议处理事项
(一)《行政复议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述。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不服对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条款规定
法规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条款规定
受理范围:
1.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2.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处理方式: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不服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条款规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条款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应当按行仲裁程序处理事项
(一)人事争议
法规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劳动关系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应当按信访程序处理的事项
(一)对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意见,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处理的事项;
(二)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等。
处理方式:属于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职责范围内的予以受理,不属于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职责范围内的按照本清单第8项“不适用本清单的其他事项”的处理方式处理。
法规依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等。
五、应当按诉讼程序处理的事项
(一)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条款规定
法规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条款规定
受理范围:
1.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2.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处理方式: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条款规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条款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调解协议履行或内容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行政监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检查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七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八、不适用本清单的其他事项
本清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以下事项除外:
不属于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职能职责范围的事项及不符合信访相关规定事项。主要包括:
1.不属于本局“三定”方案规定职能职责范围的;
2.采取走访形式,但跨越应当受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反映的;
3.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5.其他属于不予(再)受理范围的。
处理方式:不予受理。采取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并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
法规依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