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业务经费支出管理,切实增强资金使用合理性和精准性,有效克服盲目和随意性,通过建立资金使用事前审批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同时,规范资金支付管理审批,实现高效便捷支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按照“先有事项审批、后有财务报销”的原则,建立科室业务经费使用事前审批程序。如遇特别紧急的情况,可电话向相关负责人请求审批,事后再履行书面补签手续。
第二条 科室业务经费使用事前审批的范围:除机关人员日常工资和津补贴、社保经费、职工福利、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等经常性资金支出外,凡是使用预算到科室的业务经费均需履行事前审批程序。涉及到使用公务经费采购的,分别由机关办公室、财务装备保障科执照已出台的采购制度执行。
第三条 各科室业务经费使用原则上应控制在年度预算管理范围内,不得超预算提出申请。
第四条 业务经费使用事前审批根据额度分为三个层级。即: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局务会议定;党组会议定。
第五条 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的额度范围及流程:一次性使用资金额度控制在1万元(不包括1万元)以内,先由资金使用科室经办人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填写“鄂尔多斯市司法局业务经费使用事前审批单”,提交科室负责人在对应的方格内审核签字;依次提交科室分管领导在对应方格内审核签字,分管领导主要审核把关此笔支出的必要性;财务装备科负责人审核签字,装备财务保障科主要审核此笔支出是否有预算资金;最后提交单位分管装备财务保障科的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鄂尔多斯市司法局业务经费使用事前审批单”应载明科室使用经费的事由、用款时间、预算金额、经办人、审核人等内容。
第六条 局务会议定额度及流程:一次性使用资金1万元(包括1万元)以上、3万元(包括3万元)以下的,由资金使用科室提交局务会作为独立议题研究议定,议定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局党组会议定额度及流程:一次性使用资金3万元(不包括3万元)以上的,按照“三重一大”规则,由资金使用科室作为独立议题提交党组会议定,研究通过后实施。其中,一次性使用资金超出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采购事项,需要通过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审定;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不含80万元),须通过单位政府采购流程履行公开采购程序。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按照程序提交市级采购平台完成。
第八条 重新规范经费支付管理审批程序。凡是经过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局务会议定、党组会议定的所有支出事项履行完毕后,报销经费时,单笔支出金额80万元以下的,按原有的财务支出审签程序支付,不再提交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单笔金额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按照“三重一大”规则,提交党组会审定,附党组会议纪要作为凭证。
第九条 经费使用必须突出绩效原则,使有限资金发挥出应有作用。凡是实物采购、服务项目采购、大小工程项目,报销凭证中必须提供采买科室(或责任科室)负责人的验收确认单作为报账凭证,做到见人见物。否则,财务装备保障科有权拒付。
第十条 业务经费使用事前审批制度是财务支出、内控管理的重要依据。“鄂尔多斯市司法局业务经费使用事前审批单”审批签字完成后,由科室经办人员负责保管,待报账时与发票一并粘贴附后,否则,财务装备保障科不予接收报销。
第十一条 对于每一笔事前审批,责任科室要做好支出前期调研测算,原则上最终的实际支出不得超出事前审批金额,如果实际发生费用超出事前审批金额的15%,财务装备保障科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业务经费使用事前审批原则上采取“一事一批”的方式,同类事项可以合并审批,不得将一个支出事项拆分为多项分头审批,甚至不审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