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直属分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协会:
现将《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9日
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工作规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四)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举措和重大事项;
(五)以市工商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七)其他需要提请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公众参与;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决策机构研究前,承办机构应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科室、直属单位、有关旗区工商局的,承办机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沟通协商,协商后仍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决策机构研究。
第六条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公民、企业法人、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可以采取发征求意见函、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第七条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应当组织研究咨询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决策机构研究审议。
第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审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送交审查时须附带文件内容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条款,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领导不得签发决策。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本单位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第十条 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草案起草的部门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会议集体讨论后,由局长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或者搁置的决定。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审议结果,由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承办机构制发文件,按程序报局长审定签发后,印发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对因决策事项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研究决定的,局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并按信息公开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事后应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的人员,对依法应当保密、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颁布后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务信息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办照大厅电子公告栏等形式进行公示。重大行政决策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依据、理由和说明,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及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六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相关人员存在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的监督追究部门为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的过错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造成损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