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 “五个常态化”工作机制,着眼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排查整治工作,推动各级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扎实推进问题整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用电管理,规范保障全市电力用户安全可靠用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供电企业
(一)供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电网连续、稳定、安全可靠供电。
(二)供电企业应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三)供电企业应定期监督电力用户用电设备的安全可靠性,督促用户定期进行巡视、检查、维护试验、消除用电设备的安全隐患。对不配合整改的用户要及时上报市能源管理局。如发生对社会、供电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在隐患未消除的状态下,供电企业可不向其送电。
(四)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用户。
二、用电企业
(一)高危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2018)供电电源配置要求及客户重要等级配置相应的供电电源。一级重要用户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重要用户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一、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均应自行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供电的要求。
(二)高危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下达的安全隐患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用电设备的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因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因突发性停电而导致的瓦斯爆炸、煤矿透水、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重特大事故。
(三)电力用户因高度重视用电安全,严格执行电工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电力设备运行维护机构,且不经常更换电工。同时加强两票管理、应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应按照供电企业下达的安全隐患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用电设备的安全隐患。
(四)电力用户因用电设备安全隐患发生越级跳闸,并对社会、供电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其停电引发的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五)电力用户不得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三、其他电力用户
(一)居民(非居民)用户用电线路安装时,应选用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对不能正常跳闸的漏电保护器,不得以铜丝、铝丝、铁丝等代替熔断器熔体。因漏电保护器失效引发电力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由漏电保护器权属人依法承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违规长时间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乱接电源或排插串联电源。电器设备不用时,应及时关闭电源;电器线路如有破损、老化情况,应及时更换;严禁擅自占用配电房、小区强电竖井,有关单位应定期对专用配电房消防用品进行维护;发现电力导线断落地面或悬挂空中,应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立即报告当地供电企业。
(二)临时用电用户,用电单位或个人须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安全用电协议;用电设备必须是“三证”齐全的合格产品;临时用电线路架设要规范,要安装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临时用电线路设备要有专人看管,用电结束后须告知供电部门及时拆除。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设备上搭线用电进行抽水灌溉、公路(地坪)硬化、建房、打谷、照明、充气拱门、办红白喜事等活动,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三)电动车、电瓶车及车辆配套充电器和电池均须使用3C认证合格产品。电动车、电瓶车需在指定位置充电,充电时车辆需与非充电车辆及可燃物、易燃物保持安全距离,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充电,严禁用物品覆盖充电器和电池。
(四)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和地埋电力电缆保护区内违规修建建(构)筑物,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建方依法承担。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钓鱼,因钓鱼引发电力事故的,依法承担责任。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对“三线”共杆、交叉、跨越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杜绝事故发生。
(五)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植物;对于10KV及以下线路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树木、竹子等植物,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四、其他规定
电力用户对危及电网安全隐患不予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及时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上报,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电力法》第六十五条“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客户的责任造成供电企业对外停电,客户应按供电企业对外停电时间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供电企业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予以停电和经济处罚,同时电力用户对因停电造成的其他安全事件不予承担责任。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1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