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我局依法依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以用促建。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赋予了新使命。在我市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撑,加强包括政务诚信建设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经济发展软实力,形成可信、互信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农资领域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改善社会管理;有利于提升农资领域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是促进政府创造公平的农牧业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健全联合奖惩机制、联合社会共同监督的有效途径,是维持维护社会正义与政府威信的迫切需求。
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将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开展下列工作,应当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较大数额行政处罚裁量;(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四)表彰奖励;(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工作。
三、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查询方式
局属各科室、各二级单位在行政(核准)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查、评先评优、资金扶持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当依法依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59.196.244.10:100/)、内蒙古信用促进网(内蒙古自治区 “十四五” 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系统)(https://www.nmgxycjh.com/)、“信用中国”(鄂尔多斯)网站(http://fgw.ordos.gov.cn/)查询信用记录、信用报告。
四、推进在农牧业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经营监管,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推进标准化生产和质量认证监管工作,依法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鄂尔多斯市农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以下简称“两个名单”)制度》规定,列入“两个名单”的农畜产品生产主体,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并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检和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二)做好“双公示”信息收集和上传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我局“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起的7个工作日内,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将信息录入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信用促进网(内蒙古自治区 “十四五” 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系统)、“信用中国”(鄂尔多斯)及市农牧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立、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并在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实时更新,同时通过市农牧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统筹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部门抽查工作计划和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通过协同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对市场主体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全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强化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约束、联合惩戒。落实国家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按月向自治区十四五信用建设实施情况监测系统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全面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对诚信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实行项目优先、政策倾斜、审批优先、先进模范等奖励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次。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媒体曝光的失信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五)开展准入前诚信宣传教育,鼓励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与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认证事项时,进行入市前有关诚信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生产经营者遵守社会公德、依规依约诚信经营,同时鼓励经营主体参与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报送。行政审批科、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要求及时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59.196.244.10:100/)、内蒙古信用促进网(内蒙古自治区 “十四五” 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系统)(https://www.nmgxycjh.com/)、“信用中国”(鄂尔多斯)网站(http://fgw.ordos.gov.cn/),同时要积极配合法规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做好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工作。
(二)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局属各科室、各二级单位要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把好农畜产品、农资信用安全关,将信用信息工作充分融入具体业务工作,同步推进开展,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时,向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或局法规科提出申请查询相关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并填写《鄂尔多斯市农牧局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
(三)强化宣传教育。围绕“食品安全宣传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和“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主题开展诚信宣传,综合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全方位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普及诚信知识,积极营造良好的“三农”诚信服务氛围,为保障农村牧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和执法环境。
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 0477-8588068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法规科 0477-8581905
附件:鄂尔多斯市农牧局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