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教育体育系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自治区组织部以及市委组织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直教育体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市直教育体育系统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市教育体育局机关党委。
中共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系统工作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市直教育体育系统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教育体育系统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内组发〔2017〕9号)、《鄂尔多斯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鄂党组通字〔2019〕14号)精神,结合市直教育体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1.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
1.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2.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3.其他津贴、补贴项目是否作为党费计算基数,由市教育体育局机关党委根据本办法研究确定。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第五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交纳的党费应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六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贴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党员,可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30%)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基本原则是,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
第七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第八条 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第九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一条 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组织部。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教育体育系统党工委统一交到市委组织部,再由市委组织部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对于交纳大额党费的党员,各基层党组织一般应在一个季度内将大额党费收据交到本人手中。对于交纳大额党费的老年党员和有特殊情况的党员,要争取在一个月内将大额党费收据交到本人手中。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由党组织及时在《党费证》上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市直教育体育系统各基层党组织上交市教育体育系统党工委的党费分四个季度四次进行。分别于当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汇入市教体局机关党委党费账户,不得少交或拖延。
第十六条 市教育体育系统党工委按照市直教体系统各基层党组织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20%下拨到各党委(总支部)党费账户,未设立党费账户的党支部可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适当比例到市教育体育局机关党委报销党费支出。因工作需要额外提供党费支持的单位、学校党组织,可向市教体系统党工委提出申请,经党工委研究审批后拨付。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党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党费使用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离退休党支部上交的党费可以全部返还给离退休党支部,作为开展党内活动的费用。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以下6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私自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直教育体育系统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年初要制定本年度党费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经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会议研究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市教育体育系统党工委。确需在预算外使用党费的,需提请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会议研究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相关审核人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第二十三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按照年初预算安排决定实施,提出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相关审核人审核、有关领导签批后,方能使用。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费要按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费必须在规定银行建立专户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存放。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要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六条 党费管理人员要思想政治过硬、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并懂得一定财务知识。对新接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七条 要保持党费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工作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账簿移交手续,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连续记账,不得自立新帐。
第二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开。党委、党总支部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直教育体育系统各基层党组织每年1月底前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教育体育系统党工委报送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报告中应说明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条 市教育体育系统党工委对下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及时纠正存在问题。检查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反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系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