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否安排午休房
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对于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一般不安排住宿,确因工作需要实际发生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我市住宿费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一半内凭据报销。
2、工作人员出差当天往返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第二十条规定:“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因此工作人员出差当天往返的,可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关于“经组织批准,市直机关外借(聘)人员、到市直机关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参加其他工作队等,在市直机关工作期间出差如何报销差旅费”的问题
经组织批准,市直机关外借(聘)人员、到市直机关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参加其他工作队等人员在市直机关工作期间出差,可按该单位在职人员执行,费用由相应市直机关单位承担(文件或合同规定由其自行承担除外)。
三、关于“市内城市间交通费包干费标准低于市场价格”的问题
将原票价以东胜区出发为基准改为以康巴什区出发为基准,康巴什无票价的以东胜票价为基准。经与原票价对比,包干单程费用达旗由20元调整为30元,其余旗区包干费用不变。
出差人员符合领取城市间交通费规定的,按照《办法》规定,仍可领取市内交通费。
四、关于“使用私家车公务出行”报销问题
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如:燃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车辆修理费等),下一步待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后适时调整。
五、关于《办法》规定:“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问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内财行〔2014〕1612号)规定,根据中央统一要求,为防止住宿费转嫁,限制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对工作人员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
请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准确掌握差旅费政策规定,合规报销工作人员差旅费的同时,堵塞漏洞,防止虚报冒领,切实维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确保财政资金不受损失。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