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解决未供即用和“半拉子”工程等遗留问题工作...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4257
  • 发文字号
  • 鄂自然资发〔2022〕465号
  • 成文日期
  • 2022-11-08
  • 发文机关
  • 市自然资源局
  • 信息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通知  
  • 公开日期
  • 2022-11-08
概述   鄂自然资发〔2022〕465号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直属分局:   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解决未供即用和“半拉子”工程等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8 00:00      作者: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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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自然资发2022〕465号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直属分局:  

  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解决未供即用和半拉子工程等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8日 

  未供即用和“半拉子”工程等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全面解决我市各类建设项目因政策调整、征地拆迁未完成、规划调整、企业投资乏力等多种原因导致的未供即用和半拉子工程土地突出问题,进一步盘活存量,深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更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半拉子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施治、精准处置”原则,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20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建成或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且已经完成征地、产权清晰、没有争议的土地。涉及违法用地的,需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处置方式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未供即用项目以划拨方式补办供地手续。土地处置方案经土地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部门按权限直接为建设单位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于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道路绿化带和安全隔离带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经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 

  (二)若项目占用集体土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本实施方案补办供地手续。 

  (三)对经营性未供即用项目(包括安置房、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地方人民政府要出面协调用地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拍挂和协议出让两种方式补办供地手续。其中协议出让需经旗人民政府会议集体研究通过方案。 

  协议出让出让金缴纳标准。经营性用地及公共服务用地地价评估。按评估规程和规范的有关规定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当前市场价进行评估,工业用地其估价结果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说明与当地同类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9〕165号两个文件中的最低价标准的对比结果。 

  协议出让合同签订。供地方案经土地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与未供即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协议当事人、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地块的土地用途及各项规划条件要求、使用年限(自项目动工次年起计算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出让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土地征转用批文没有录入系统的,协调自治区将批文补录到系统中;确实无法补录的,将该批文纳入旗区土地储备库后按储备地实施供应 

  对于企业不配合、拒不拿地的,要予以严肃查处,没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与占用土地一起评估后,一并公开出让。 

  (四)规划手续办理 

  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162号)文件的精神,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实地复核后,按现状补办规划手续;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自然资源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地复核认定后,可以保留的,且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项目,可先行出具规划意见划拨土地,并将项目地块列入城市(镇)控规调整范围,按程序进行调整;对于出让类项目,按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补办,同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实无法保留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处置流程 

  凡符合上述处置范围的未供即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一)由旗区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处置方案上报旗区人民政府批准;(规划意见纳入处置方案一并由旗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经有权批准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旗区自然资源局按权限给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同时建设单位按照协议约定缴纳土地相关费用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四、处置时限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各地区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未供即用项目用地,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处置完毕,过期不予受理。对于2021年1月1日后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严格按照相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