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3470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25〕100号
  • 成文日期
  • 2025-11-08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其他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 2025-11-10
概述   鄂府办发〔2025〕10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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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5〕10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29次常务会议暨安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8日        

  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升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全力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77 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4 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5 年 2 月 25 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4〕11 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版)》内政办发〔2024〕27 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 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修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当周边(盟、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二是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三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四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自然灾害防、抗、救一体化,实现各环节高效有序衔接,全面强化自然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协调推动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事项。 

  (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各旗区、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2.承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会议,承担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3.协调推动各旗区、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4.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会商,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核定灾害损失,评估救灾工作需求 

  5.指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救援,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 

  6.统筹协调指导各旗区相关单位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根据救灾需要,协调相关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预置和调拨配送 

  7.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8.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三)专家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较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灾情评估、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评审和评估全市防灾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 

  三、灾害救助准备 

  (一)成立灾害救助工作组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级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分布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全面预评估,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后,财政、应急、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牧、林草等相关部门组成灾害救助工作组集中办公。 

  (二)统筹各项救助准备 

  1.联试联调救灾通讯网络,确保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掌握覆盖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的三级自然灾害信息。 

  2.下达救灾准备预先号令,各有关部门、旗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应急突击队伍、驻军、武警等进入救灾“战时”状态,人员就位、装备完好。 

  3.检查救灾设备物资,根据灾情发展,及时开放相关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其设备完备、功能齐全,随时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准备工作。 

  4.发布灾情预警信息,根据检测数据和上级通告,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5.派出工作组督导检查,深入实地了解和评估可能发生的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6.及时总结上报情况,根据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动态预估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调整相关应对措施,并及时总结上报市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机构。 

  四、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国防减救办发〔2024〕6 号)《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国防减救办发〔2024〕6 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一)灾情信息报告 

  1.市、旗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旗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旗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旗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市委、市人民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旗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旗区应急管理局每天按时将前一天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相关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有变化的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旗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4.加强台账管理。旗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梳理统计《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6.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 

  (二)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方式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旗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旗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前期处置 

  (一)抢救遇难、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事态蔓延扩大 

  (二)保护现场,标明危险区域,维护现场秩序 

  (三)对自然灾害事件进行初期评估,包括基本情况、涉及范围、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四)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五)做好扩大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市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旗区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区农牧业常住人口(以统计部门最新数据为准)25%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的情形 

  (6)市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条件的其它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委、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市一级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议。组织召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以及有关受灾旗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2)派出工作组。派出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市有关涉灾部门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申请自治区救灾物资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旗区申请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交通运输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监管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持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受灾地区市、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请,积极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现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市教局、妇女联合会协助做好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妇女儿童安置服务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旗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教局指导受灾旗区尽快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旗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鄂尔多斯供电公司指导受灾旗区的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旗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旗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引导慈善组织开展跨旗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鄂尔多斯海关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旗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二)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市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3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旗区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区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的情形 

  (6)市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条件的其它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市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市二级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旗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受灾旗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市有关涉灾部门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旗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清算灾情的核定情况,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申请自治区救灾物资支持。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旗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交通运输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 

  (6)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积极帮助受灾旗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监管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持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受灾地区市、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请,积极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现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市教局、妇女联合会协助做好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妇女儿童安置服务等工作。 

  8)市民政局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9)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旗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旗区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三)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市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旗区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情形; 

  (6)符合启动三级响应条件的其它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 

  启动三级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以及受灾旗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受灾旗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旗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清算灾情的核定情况,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 

  (6)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积极帮助受灾旗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受灾地区市、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请,积极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指导受灾旗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8)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指导受灾旗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旗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市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旗区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区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启动四级响应条件的其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和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以及受灾旗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旗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清算灾情的核定情况,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 

  (6)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积极帮助受灾旗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受灾地区市、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请,积极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指导受灾旗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8)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指导受灾旗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募捐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旗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启动条件调整 

  1.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调整。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决定的其事项。 

  (六)响应联动 

  当自治区启动级或级响应时,本市自动进入相应级别响应状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直接执行自治区指挥部指令。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气象灾害等应急响应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研判,视情按照本预案规定联动启动相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旗区启动三级及以上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时,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向相关旗区通报,所涉及旗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灾后救助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旗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对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旗区应急管理局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3.根据受灾旗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旗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视情对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地旗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旗区应急管理部门逐级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根据各旗区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住、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各级商务部门要确保物资供应稳定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旗区应急管理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报表后审核、汇总数据,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开展灾情评估。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旗区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相关旗区应急管理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综合评估因灾住房倒损情况。 

  3.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旗区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旗区应急管理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应急管理 

  、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市、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等规定,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往年灾情和实际需要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旗区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旗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旗区做好救灾资金保障。 

  2.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每年按照规定及市救灾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自然灾害救助补助。 

  3.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积极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4.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旗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需求。灾情稳定后,及时清算预拨资金。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等部门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推动实施符合鄂尔多斯市特点的多灾因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6.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市、旗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市、旗区两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受灾旗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物资保障 

  1.整合市本级和旗区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灾情发生时,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各旗区之间可相互调用救灾储备物资。 

  2.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 

  3.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加强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提升救灾物资应急调运水平。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5.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旗区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特别是加强卫星通信、短波通信等备用通信手段的准备,确保在极端情况下通信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市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部门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推进基于应急宽带VSAT(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站)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4.遇有极端自然灾害时,鄂尔多斯军分区负责协调军队、武警等通信网络系统,实施对上级和重点灾区通信联系,确保救灾信息畅通。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1.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苏木乡镇、嘎查村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市、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旗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旗区人民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市委社会工作部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专家委员会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旗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市、旗区应急管理部门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4.加强与军队、武警及各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充分发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大型央国企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灾的突击队作用。 

  (六)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市级和旗区级医院,均要建立院长带队、主力科室领导参加的应急分队,根据需要及时赴受灾旗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为受灾旗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支持。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七)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障救灾人员、物资装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保障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抢修。 

  2.公安机关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3.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八)社会动员保障 

  1.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红十字会、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4.推广应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 

  5.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九)科技保障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市内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市气象局做好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向各级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4.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应急测绘等,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5.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及时提供全市水文监测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水文调查工作。 

  、附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通过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3.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救灾工作人员学习本预案,大力宣传普及救灾救助知识。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责任与奖惩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本预案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预案管理与解释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应急管理局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旗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版)》《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版)》和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 

  4.本预案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2〕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鄂尔多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 

  主任及副主任名单 

  2.鄂尔多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自然灾害救助工 

  3.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成员单位联络表 

   

  附件1 

  鄂尔多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名单 

  鄂尔多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副市长、鄂尔多斯军分区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支队长担任。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主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附件2 

  鄂尔多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 

  发生自然灾害,启动救助应急响应时,根据现场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接收捐赠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鄂尔多斯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及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宣传引导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参加。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 

  、灾情信息管理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统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能源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核实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协助宣传引导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鄂尔多斯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志愿者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生产生活救助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妇女联合会、市红十字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参加。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农资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安全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紧急救治受伤群众,全力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灾后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灾区紧急协调生产、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接收捐赠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资金接收、物资接收检验、统计调拨、信息发布等方面工作。 

附件3

 

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

成员单位联络表

成员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财政局

曹鑫龙

0477-858160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477-8580090

市教育体育局

石茂博

0477-8598836

市水利局

 

0477-858222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曹丽平

0477-8588066

市林业和草原局

李慧君

0477-8580114

市民政局

候慧芬

0477-8588228

市自然资源局

杨丽娜

0477-858181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77-8580405

市交通运输局

 

0477-858351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张慧云

0477-8588132

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白云峰

0477-8160188

市气象局

冯日升

0477-8322651

市商务局

张春萍

0477-8588178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李晓梅

0477-8588286

市生态环境局

吴清清

0477-5111796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

 

0477-4298688

薛家湾供电分公司

 

0477-8324327

市公安局

曹托娅

0477-8596048

市委宣传部

姚笑寒

0477-8588635

市农牧局

田步滔

0477-8581900

市文化和旅游局

刘启帆

0477-8183858

市能源局

 

0477-8599530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国君

0477-8581236

市委社会工作部

宋俊楠

0477-8508998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张琴玲

0477-8589525

市消防救援支队

 

0477-8599673

鄂尔多斯军分区

祖晓玮

0477-3875025

武警鄂尔多斯支队

李占彪

0477-3933100

东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办公室

 

0477-8575602

康巴什区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办公室

王朋飞

0477-8595902

达拉特旗防灾减灾救灾议事
协调机构办公室

 

0477-5185694

准格尔旗防灾减灾救灾议事
协调机构办公室

陶彦昕

0477-4886400

伊金霍洛旗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办公室

尉迟轩恺

0477-8690362

乌审旗防灾减灾救灾议事
协调机构办公室

 

0477-7214422

杭锦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办公室

王一帆

0477-6622491

鄂托克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郭建军

0477-6222060

鄂托克前旗防灾减灾救灾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

 

0477-7628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