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3133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25〕41号
  • 成文日期
  • 2025-09-01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通知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 2025-09-03
概述   鄂府发〔2025〕4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03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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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5〕4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日 

  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的机构组成、工作职责和审议程序,加快构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全面提升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审议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和监督实施的重大事项,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项空间战略及自然资源管理等重要事项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第三条  市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市政协分管副主席、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东胜区人民政府、康巴什区人民政府、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管负责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鄂尔多斯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议题涉及的其它部门、单位可列席会议。 

  组成人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接任。 

  第四条  市规委会常设机构为市规委会办公室(下称市规委办),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市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规委办其他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市规委办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拟定和执行; 

  (二)负责市规委会各项会议的组织筹办及各类文件的运转管理; 

  (三)负责市规委会会议议题材料受理和合规性审查工作;  

  (四)统筹协调市规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工作; 

  (五)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市规委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重大议题。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规委办负责统筹。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区域经济、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市政交通、景观艺术、生态环境和民族事务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针对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议; 

  (二)按照市规委办安排及实际需要列席市规委会,对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并遵守相关保密要求; 

  (三)参与市规委会、市规委办相关调查研究工作,发挥智囊团和参谋助手的作用; 

  (四)承担市规委会、市规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事制度、议事程序和议事要求 

  第六条 议事制度  

  市规委会议事采取例会形式,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会议原则每年至少召开4次,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市规委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协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审议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各类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制定发布规委会各项工作制度。 

  (二)审议市、市辖区、旗、乡镇苏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审议市级空间类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 

  (四)审议涉及各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事项。 

  (五)审议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城市设计和城市更新规划。 

  (六)审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等选址论证。 

  (七)审议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八)审议其它需要提交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议事程序 

  (一)受理审核。市规委办负责接收市规委会成员单位提交审议事项材料,并对报送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对拟审议事项整理汇总后,提交市规委会会议审议。 

  (二)会议准备。市规委办根据会议日程,做好各项会议准备工作,提前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专家审核意见、社会意见等送达委员。 

  (三)审议签批。市规委会审议的议题内容,经表决同意后,由市规委办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市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初审,市规委会副主任会签,呈报市规委会主任签发。 

  (四)事项实施。对于不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通报并组织实施;对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市规委会审定后,由市规委会办或项目提报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议事要求 

  (一)市规委会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深度融入规划的理念、目标、空间布局、资源配置和文化传承等各个环节。注重在空间资源配置、设施布局、文化保护等方面,尊重差异性,增进共同性,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优化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统筹规划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资源配置,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生态共建共享,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规划建设保护共有文化空间,为各民族群众提供交往交流交融的公共空间和精神纽带。 

  (二)市规委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所有与会委员须履行签到程序,需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三)市规委会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市规委办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四)市规委会的审议意见须经2/3以上的参会委员通过,并由主任签署后生效。审议意见可作为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 

  (五)参加会议的专家由市规委办视项目情况,有针对性从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数原则上不少于3名。各专家要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不能现场参加会议的,可采取视频连线、议题函审等形式,参与规委会议题的审议。 

  (六)市规委会会议材料属内部资料,参会人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将资料交回市规委办。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秘密文件,应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市规委会有关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市规委办统一负责。 

  (七)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相关需要由市规委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办公经费 

  第九条  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付专家聘用、咨询调研、会议组织等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鄂府发〔202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