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0522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24〕17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10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 2024-03-11
概述   鄂府办发〔2024〕1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1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       
分享到:
       

   鄂府办发〔2024〕1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0日 

 

 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13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协调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故分级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当事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全市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建立健全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原则,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法制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相邻盟市的协同,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联防联控。 

  (五)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预案体系 

  鄂尔多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市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全市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一)市级组织指挥机制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相关旗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市级处置能力的,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协调指挥,市指挥部配合组织应急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跨旗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指挥部协调指挥。 

  1.市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杜汇良  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安永兵  鄂尔多斯军分区副司令员 

  贾玉宝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马保荣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连勇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局、能源局、农牧局、商务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总工会、鄂尔多斯供电公司、邮政管理局、铁路民航中心,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增加成员单位,新增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它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不另文通知(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市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3)负责指挥本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导协调或协助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救援队、社会救援力量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3.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马保荣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奇钨乐担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4778589622、8580311)。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策部署,承担应急值守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负责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市以下组织指挥机制 

  1.旗区应急指挥机构 

  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其组织体系和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2.园区、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生产安全应急力量建设,按照职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三)专家组 

  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事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 

  (一)风险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市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分析、评估重大风险,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和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属地人民政府,并通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监测 

  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建立本行业、本区域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监测人员,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对重大险源和隐患点位实施全天候监测,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跟踪 

  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持续监测重点部位危险源,有针对性开展预防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与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三)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级、级、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级别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橙色预警级别(Ⅱ):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重大涉险事件。 

  黄色预警级别(Ⅲ):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较大涉险事件 

  蓝色预警级别(Ⅳ):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 

  2.预警发布  

  旗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主要包括: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以及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3.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Ⅳ级)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可能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从业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按规定启动预警响应,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可能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分析评估事态,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2)黄色预警(Ⅲ响应在蓝色预警(Ⅳ响应基础上,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提出相应措施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提出现场处置建议;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做好赶赴现场准备,并派遣先遣小组赴现场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临时避险场所,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随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橙色预警(Ⅱ、红色预警(Ⅰ响应在黄色预警(Ⅲ响应基础上,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相关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旗区人民政府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园区管理委员会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疏散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并报请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指挥。 

  3.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在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4.信息初报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事态发展实际需要,及时续报信息,在首报基础上,重点准确报告事故性质和伤亡损失情况、处置进展、形势分析、舆情反映、对策措施等。 

  事故结束后,应当全面总结报告事故情况,一般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概况、应对工作情况、事发原因、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相关建议等。 

  5.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相关规定时限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1.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处置主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队伍引导;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 

  2.事发地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组织转移疏散受影响群众,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3.事发地旗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程序进行处置,旗区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应急、宣传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同时调派相应专业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相关领域专家等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期间,受事故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组织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立即转移疏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响应分级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四级响应条件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3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2.三级响应条件 

  (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3人(包括3人)以上1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情形。 

  3.二级响应条件 

  (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10人(包括10人)以上3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情形 

  4.一级响应条件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30人(包括30 人)以上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国家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情形。 

  (四)响应程序 

  1.四级响应程序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启动响应,调动属地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应急、宣传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市有关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旗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 

  2.三级响应程序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启动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2)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3)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指挥权,开展会商,分析研判生产安全事故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有序开展救援行动。 

  (4)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5)加强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6)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7)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8)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9)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救援现场传达。 

  (11)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做好升级应急响应准备,一旦事态失控,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3.一级、二级响应程序 

  符合一级、二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开展协助和配合。 

  4.响应调整  

  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五)现场指挥 

  1.现场指挥部组建 

  根据分级响应情况,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旗区牵头设立,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长,各应急工作组组长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设置在事故上风向位置,与事故现场保持安全距离。根据情况设置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统一现场指挥部和人员标识。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信手段,搭建现场指挥平台,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掌握事故处置进展,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社会面管控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环境气象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现场专家组。各处置小组由市相关部门牵头,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调运应急物资和专业救援队伍;统计、核实事故损失,做好事故信息报送相关工作。 

  (2)专业处置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处置力量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并安排相关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负责组织事故情况侦察,并参考现场专家组意见,划定警戒区域;会同事发单位进行工艺处置等,控制危险源。 

  (3)社会面管控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事发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保护、警戒事故现场,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成员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民航中心等部门。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的电力保障等。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救治和转移伤员;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6)环境气象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牵头。主要职责是应急监测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开展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 

  (7)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成员包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保障政务专网通信通畅;协调有关单位,保障事故现场与市指挥部、市直各有关部门及相关旗区之间的联系。 

  (8)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9)现场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2.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1)事发单位是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对单位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在采取可能的控制措施后,立即下达停产撤离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本单位现场指挥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升级后,在市、区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市、区级现场指挥部正式移交应急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保障工作。 

  (4)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国家、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时,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现场协同联动 

  (1)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事故处置、交通保障、伤员救治、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事故、快速评估,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故特性及事故类型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调集应急物资、专业处置队伍等,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 

  (2)市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事故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建由相关领域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相关科研力量、企业人员等组成的现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故处置工作。现场专家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专业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下达指令,及时撤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处置方案,报请市指挥部协调调度其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发出预警。根据需要,可采取协调调用企业应急装备物资,请求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应急力量支持等措施。 

  现场指挥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必要措施 

  (六)处置措施 

  1.确定处置方案。由专业处置组会同现场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现场指挥确定。当救援难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时,各队伍根据职责分工和处置内容分别制定细化方案,并结合处置实际及时调整。 

  2.组织现场救援。根据事故情况,应急救援人员佩戴个人防护及救援所需装备,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120等急救力量立即赴现场,在安全区域对搜救出的伤员实施急救与转院,医疗保障组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做好后续保障工作。 

  3.疏散安置群众。社会面管控组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群众。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安排专人进行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及周边社会治安。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周边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开展专业处置。专业处置组根据事故类别、危险特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等,开展控制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工作。 

  5.环境气象监测。环境气象组制定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组织环境监测队伍,实时监测周边大气、水体等,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受环境和气象影响区域管控与人员疏散建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处置建议,协调指导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同时整理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6.应急资源调度。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持续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7.提供综合保障。综合保障组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根据需要组织转运事故现场的危险,交管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协调解决事故现场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保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保障安抚工作。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 

  8.开展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记录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七)防护救护措施 

  1.应急人员防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指挥人员等应处于事故上风向位置,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数量。 

  2.遇险人员救护 

  应急救援人员携带救生器材和装备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移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救护。 

  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3.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物品,采用简易有效措施自救互救。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八)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特殊地点、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快捷方式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信息、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态势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舆论引导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主动进行回应和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九)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由市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小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交通、水利、住建、供电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和发放等工作。 

  (二)社会救助与抚慰 

  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救援期间受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人社、退役军人、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慰和抚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三)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相关部门及旗区将损失情况及时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四)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2.总结评估 

  事故处置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开展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五)责任与奖惩 

  市、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救援力量根据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和事故救援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二)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命令参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的各项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市人民政府、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装备物资保障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针对本地区风险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设施,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各专业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装备。 

  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救护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物资和人员,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事故伤害类型,调集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药品进入救灾现场,对相关人员进行救治并对事故区域内的疾病进行预防控制会同市场监管、水、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事故发生区域的食品、饮用水安全情况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托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资源,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有关单位配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满足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紧急通信要求。 

  建立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指挥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健全完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完善应急指挥中心功能,实现与上级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 

  (七)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辖区派出所要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维持治安,并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八)技术保障 

  建立各类专业专家库,建立完善的专家信息库,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根据需要调动专家现场应急指导。 

  七、附则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二)预案管理 

  1.制定和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本预案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后实施,并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2.预案修订 

  本预案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作出调整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适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2)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3)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鄂尔多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202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3.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件1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事实澄清、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三、市司法局 

  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四、市融媒体中心 

  负责在市内广播和网络视听媒体等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六、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组织协调教育系统、公共体育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救援工作。负责参与、配合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工作。 

  八、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 

  九、市财政局 

  按照规定落实政府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事发地区域地图资料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负责做好事发地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评估。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协调核与辐射、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过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环境监测和医疗废弃物处置。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受损市政道路、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抢修恢复和对受损建(构)筑物进行评估、鉴定、处置的技术性工作,组织协调企业和社会力量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设备。负责协调和指导恢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市政照明等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十五、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物资、装备的调配,依法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六、市水利局 

  负责组织协调水利行业、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市农牧局 

  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渔业、农药行业、畜禽屠宰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十九、市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参与、配合旅游业(含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参与、配合本系统(含文化娱乐、互联网、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二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二十一、市民政局 

  负责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彩票销售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和受事故影响群众的救助工作。 

  二十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三、市能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油气长输管道、煤矿、供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煤炭油品天然气等应急物资的调拨,做好事发地附近油气长输管道风险评估和预警。 

  二十四、市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组织协调林业和草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做好事发地附近林场、草原等风险评估和预警。 

  二十五、鄂尔多斯军分区 

  会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在市委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二十六、武警鄂尔多斯支队 

  会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在市委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二十七、市消防救援支队 

  组织做好事故的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索、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负责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二十八、市总工会 

  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九、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负责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三十、市铁路民航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航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民航、铁路运输保障。 

  三十一、市邮政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邮政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二、市气象局 

  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三十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三十四、鄂尔多斯供电公司 

  负责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它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附件2 

   

   

  附件3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