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预防和整治酒驾醉驾工作实...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0011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23〕1号
  • 成文日期
  • 2023-01-03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 2023-01-06
概述   鄂府办发〔2023〕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预防和整治酒驾醉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6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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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办发〔2023〕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预防和整治酒驾醉驾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 

鄂尔多斯市预防和整治酒驾醉驾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全市酒驾醉驾治理效果,营造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严厉打击震慑为主,向源头教育防控为先转变,以交管单打查控为主,向社会多方合力防控为转变,认真落实预防和整治酒驾醉驾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要求,强化全市各部门参与联动,全力预防、有效减少持续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形势平稳有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条 通过多部门联动配合、严查严处与广泛宣传劝导,持续推动“两个转变”(以严厉打击震慑为主,向源头教育防控并重转变;以交管单打查控为主,向社会多方合力防控为转变),努力实现酒驾醉驾治理“三个下降”(酒驾醉驾明显下降、因酒事故明显下降、因酒入刑明显下降)。 

  第四条 各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发力,采取专项打击行动、综合治理措施、普法宣传教育、执法协调督导等工作手段,推动预防和整治酒驾醉驾工作取得实效。 

  第五条 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媒体,拓展公益宣传覆盖面,常态化开展警示提醒教育。 

  对已经被评为文明单位但届期内有职工醉驾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相关规定撤销文明单位资格。 

  倡导驾驶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同住亲属履行劝阻酒驾醉驾行为的家庭责任,经常性提醒驾驶员“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倡导健康积极的聚餐风尚,避免聚餐饮酒期间出现强迫性劝酒等行为。同桌聚餐人对饮酒人员应履行法律规定的提醒注意及阻止其酒后驾车的义务。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将饮酒人员安全护送。 

  第六条 司法部门牵头,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酒驾法律后果等内容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酒驾违法行为。 

  对年度内单位职工有醉驾案件的,取消法治建设有关表彰。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倡导餐饮服务、娱乐场所、洗浴中心等源头行业加强酒驾醉驾劝导警示服务,在醒目处摆放杜绝酒驾醉驾提示牌,充分利用室内外电子屏、音箱、电视等媒介持续滚动播放拒绝酒驾提醒标语、警示教育片。提倡餐后收银、保安等服务人员担任“酒后禁驾劝导员”,做到餐前提醒、餐后引导、送客监督。推动餐饮服务、娱乐场所、洗浴中心等预订电话设置拒绝酒驾提醒彩铃,预订短信附拒绝酒驾宣传内容及信誉良好代驾公司电话;鼓励餐饮服务、娱乐场所、洗浴中心等根据就餐规模、消费额度推行免费、折扣等代驾服务。 

  倡导酒类生产、销售企业在产品包装醒目位置印制、粘贴拒绝酒驾醉驾提示语。 

  第八条 教育体育部门牵头,将交通安全法律知识融入安全班队会,法制副校长向教师、学生、家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小手拉大手”教育倡导带动家庭成员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醉驾。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倡导利用公共交通车载显示屏滚动发布宣传提示语;发动出租车、网约车、代驾等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酒驾醉驾治理。遇到饮酒驾驶的,积极劝导,如不听劝导执意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时报警处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推动电信运营商定期推送提醒服务。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在重要时间、节点推送拒绝酒驾短信、彩铃服务。 

  第十一条 金融保险监管部门牵头,严格醉驾引发事故的拒赔认定。加强保险公司和交管部门信息共享,坚决落实因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居民群众争做文明交通示范者和践行者,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牵头,各警种、各部门精心组织、协同配合,落实预防和整治酒驾醉驾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整治的针对性、实效性,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强化路面巡逻管控,通过持续落实“天天严打、日日严查”措施,常态化组织开展周末夜查、“平安系列”等酒驾专项整治,严查严管严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对接法检部门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的惩处力度;向社会公布酒驾举报热线,发动全民监督,查证属实的对举报群众给予奖励。 

  指导派出所深入社区走访,开展杜绝酒驾醉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对于查处酒驾醉驾过程中,拒不配合、闯卡等涉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驾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强化警情意识,加强指挥调度。如遇有在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犯罪查处行动中嫌疑车辆逃逸、闯卡甚至有冲撞人群行为风险的,迅速指令一线各执勤点、巡特警等力量第一时间依法处置,确保执法安全。 

  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平台等宣传阵地,广泛开展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提示宣传,强化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及时推送酒驾醉驾整治行动战果,形成矩阵宣传声势。 

  将民辅警酒驾醉驾督察工作纳入督察重点内容,严格落实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和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饮酒规定》,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严厉查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单位责任、领导责任,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坚持严在平时、管在日常,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第十五条 全市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风险意识,从严从实从细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预防和整治酒驾醉驾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以上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动的,职能职责按变动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图解:鄂尔多斯市预防和整治酒驾醉驾工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