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集团公司各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5日
鄂尔多斯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
“双段长”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的要求,防止和减少因外部环境问题造成的铁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平安出行,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铁路局 交通运输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指导意见》(国铁安监〔2021〕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铁联办〔202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建立覆盖全市铁路沿线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按照“路地联动、各负其责、协调推进”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铁路安全环境治理体系,对影响铁路安全的各类风险隐患实施分类管理、分级管控,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环境整治主体责任,实现全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长效治理。
二、组织责任体系
(一)建立市人民政府与铁路所属企业层面协调工作机制
1.建立市人民政府与铁路所属企业层面协调工作机制,联合成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双段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单位为市人民检察院、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铁路民航中心、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铁塔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室、保卫部、工务部、运输部、供电部、电务部、建设部、劳动和卫生部、土地房产部。
2.设立“双段长”及“双段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铁路民航中心与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部设置双段长制办公室,负责督导落实自治区部署的安全环境治理工作任务,协调处理安全环境综合治理缓慢、难以销号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互通信息、交流工作进展情况。
(二)设立旗区与铁路站段一级段长
各旗区人民政府是执行“双段长”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指定一名负责人担任地方段长,与铁路对应工务段和车务站段分管副段长担任一级段长,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双段长”各项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地方段长负责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和工作考核,每年不少于1次,及时更新、公布路地双方一、二级段长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和管界。
2.地方段长负责组织研究解决重点安全环境隐患问题,定期组织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消除安全隐患。
3.地方段长负责组织制定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每年联合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督导二级段长严格落实,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
4.加强对铁路周边建设工程的路地联合管控,对铁路沿线存在安全环境隐患的建设工程实施全方位管理。
5.建立健全安全隐患问题库,对照问题库逐步完善隐患排查工作,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三)设立苏木乡镇(街道)与铁路车间二级段长
苏木乡镇(街道)要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担任地方段长,与铁路对应工务段和车务站段属地车间主任、站长担任二级段长,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路地双方段长负责落实“双段长”工作制度,制定巡回图,确保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有序进行。
2.负责督促指导嘎查村(社区)、铁路班组的日常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工作,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
3.按照一级段长组织制定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开展联合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不能立即处理的安全隐患问题逐级上报。
4.现场设置工作公示牌,及时处置群众举报的各类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问题。
5.每年铁路管理部门组织对现场巡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的辨识和处置能力。
三、运行机制
(一)巡查检查及问题处置
“双段长”制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实施“巡视检查—反馈报告—开展协调—及时处置—监督整改”的管理流程。
1.巡查检查。地方、铁路段长发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治安类问题时,应立即将相关信息向问题发生地的铁路或地方派出所报告,由问题发生地所属地公安部门,联合整治查处各类影响铁路安全的社会治安问题。
2.反馈报告。地方、铁路段长发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环境问题时,应记录相关信息。铁路单位造成的,由铁路段长负责协调铁路单位组织整改销号;地方企业、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的,由地方段长协调组织整改销号。
3.开展协调。对本级能够处理的问题,路地双方均应协调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处理;对超越双方段长处理能力的问题或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双方段长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协调处理,必要时上报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处理。
4.及时处置。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上级段长交办的事项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本级段长牵头,根据职能职责及时有效处置,并做好记录;对难以整治的安全环境隐患采取挂牌督办、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5.监督整改。路地双方应各自按报告、处置、预警、责令等工作程序和形式,督促隐患整改,并建立“一事一档”实施管控。隐患问题整改后,由地方段长组织铁路段长共同确认,并及时销号;对现场问题处置不力的,由下而上逐级汇报,逐级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对造成重大影响的,逐级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巡查范围划分
按照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以铁路地界为红线,铁路地界内(含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巡查由“铁路段长”负责,铁路地界外的巡查由“地方段长”负责。铁路各级段长要结合现场养护维修、巡视检查工作,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徒步或添乘检查等形式,对管辖范围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同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人民政府、铁路所属企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铁路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双段长”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双段长”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和管控协调机制,加强日常管理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执法,共同管控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统一规划铁路沿线环境建设。路地双方要落实经费保障,应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强化考核奖励。各旗区人民政府、铁路所属企业要定期督查检查铁路安全综合治理开展情况,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动不力、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通报、约谈等形式问责;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现和消除铁路安全环境重大隐患以及落实“双段长”制工作卓有成效的人员和单位,根据相关办法规定表彰奖励。
(四)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全面宣传引导落实“双段长”制,共同营造全社会关爱、珍惜、保护铁路安全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与铁路所属企业共同向社会公告“双段长”名单、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铁路安全综合管控“双段长”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