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违规取用水治理河道...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1772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22〕5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 2022-05-24
概述   鄂府办发〔2022〕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违规取用水治理河道有关问题等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4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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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办发〔2022〕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鄂尔多斯市违规取用水治理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鄂尔多斯市河道有关问题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 

    

鄂尔多斯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棋盘井“整改目标落空,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教训,全面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不断强化地下水管理能力,持续推动超采区治理工作,加快全市地下水超采区水位稳步回升。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四水四定”原则,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决扛起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重大政治责任。以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为重点,通过节约用水、水源置换、强化管理、加大执法等综合措施,有效减少地下水开采量,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重点核查旗区是否重视水资源管护工作,是否学习了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各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排查8个地下水超采区整改目标落实情况水位变化情况,超采区治理方案措施落实情况,持续巩固超采区治理成果。全面摸清超采区范围内取用水底数,建立取用水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逐项推进整治整改。统筹推进超采区治理,严格落实水量控制要求,全面开展各领域节水控水行动,在全社会形成节约集约用水氛围。力争在第二季度全区地下水位变化通报中排名有所提升,在本年末相关旗区解除取水许可限批同步开展“回头看”,持续巩固提升整改成效,坚决扭转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趋势。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认识,全面加强政治理论水平。核查全市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地下水管理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学习宣传贯彻情况。核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和近期各级各类会议精神情况 

  责任单位:市河湖长制各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二)细化目标,严格落实水量控制要求。围绕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落实量水而行的发展思路,坚持“四水四定”原则,将强化地下水资源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相关保护要求相适应,并科学论证。各管理单元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分解到苏木乡镇和城乡生活、工业、农牧业、生态等行业,其中农牧业地下水取用水控制指标应当逐步分解到取用水户。要严格限制土地开发与扩灌,切实解决因扩灌造成用水总量持续增加与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之间的矛盾。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农牧局、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三)标本兼治,推进整改任务落实落细。对全市8个地下水超采区问题全面开展巩固提升,按照“一超采区、一整改巩固方案”原则,严格落实超采区治理方案措施,综合施策,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任务逐项推动问题整改 

  责任单位:达拉特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 

  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四)强化管理,深入开展节水控水行动。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深入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强化农牧业节水,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农业节水品种和节水技术,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坚决扭转农牧业粗放式用水方式,最大程度提升农业用水效率。扎实推进工业节水增效,鼓励企业提升煤矿疏干水回用率,引导高耗水企业加大节水管理力度,大力开展节水技术改造。统筹城镇节水,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不断提升城镇再生水利用率。完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促进用水方式合理转变。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农牧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五)建章立制,持续巩固治理成效。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将超采区治理等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建立每月巡查检查、每季度联合执法督查,每半年一次问效执纪监督制度持续完善地下水监控体系,实现对地下水水位、水质、开发利用情况、超采状况的动态监测切实加强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监管等各项工作。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四水四定”要求,抓好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生动实践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对表对标,切实提升整治整改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全力推进地下水超采区巩固治理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涉水问题排查整改牵头抓总的政治责任,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坚持任务不完成绝不松劲、问题不销号绝不撤兵。以严的标准、高的要求,坚决推进问题整改,成立专项工作组,推进地下水超采问题排查整改,确保事有专人、人有专责、改有定时、立行立改。 

  (三)依法严格整改。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铁腕重拳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彻底摸清地下水取水底数,紧盯重点企业、整改标准、问题根源、目标要求,建立闭环机制,逐一挂账销号、限期整改,坚决扭转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趋势,确保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地下水水位相对稳定目标。 

  (四)构建长效机制。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决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坚持四水四定,严格执行水量水位双控制度,推动地下水超采问题清仓见底,实现整改一个问题、避免一类现象、规范一个领域,切实做到守水有责、守水负责、守水尽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区强化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动员,采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广大取水户和社会公众提高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节水、护水的浓厚氛围 

    

 

鄂尔多斯市违规取用水治理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刻汲取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棋盘井“水资源监管混乱,违法取水用水问题突出”教训,知耻后勇破阻攻坚,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深刻认识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认真开展违规取用水整治工作,真正将加强水资源管理作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具体行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对全市取用水行为排查整治,重点对各级各类督察检查以及自查发现的违规取用水问题排查整治,新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2022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本年末全部清仓见底。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治理论。核查全市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各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近期各级各类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全面强化政治理论学习,补理论素质不足的短板,全面提升水利系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水平。 

  责任单位:市河湖长制各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二)摸清水指标批复情况。重点从取水许可手续、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量、计量设施安装校验、取用水档案建立情况等方面开展实地排查,并通过水资源税缴纳情况及产能情况复核取用水情况针对供水公司主要检查供水公司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处理厂疏干水处理厂售水全过程,重点供水公司上游原水、下游售水台账,确保水资源全部纳入监管。针对煤矿及选煤厂主要检查煤矿、洗选煤厂疏干水涌水、回用、退水台账,确保疏干水有效利用,杜绝违规排放。针对电厂、化工项目及非煤企业主要排查化工项目非煤企业取用水情况,重点针对取水水源、取水量进行检查,确保水资源特别是非常规水资源有效利用。针对商砼站主要排查商砼站以及重点河道、水域取用水情况,确保水资源合法合规高效利用。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三)强化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全面检查所有取用水户,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四)规范水资源用途。统筹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将疏干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强非常规水利用,减少地下水开采,不断优化水资源配置。城市园林绿化优先使用再生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水景观、水上娱乐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火力发电、纺织、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农牧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五)严格取用水管理。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超标水位控制不符合要求的管理单元,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户应当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加快实施取用水户远程实时在线计量监控,2022年6月底前实现与市级水资源信息平台资源共享。排查取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取用水户,限期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规模以上及超采区各用水企业安装在线检测设施。对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采取以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的方式管理取用水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六)紧盯问题整改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压紧压实整改责任,对各级各类督察检查反馈的违规取用水问题,责成相关旗区部门和企业全力推进整改。对正在推进整改的违规取用水项目,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对已完成整改并销号的问题,各旗区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回头看”,对照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核查整改情况,持续巩固整改成效。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农牧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把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加快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各级各类涉水问题整改进度,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违规取用水治理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是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具体行动,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成立工作专班,全力抓好各类违规取用水整治工作。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常态化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履职能力,推动水资源监管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各旗区要加强与市水利、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动,强化执法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大考核力度。将水资源保护管理作为督查检查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五位一体”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责任不落实、整改推进缓慢的,要通报、约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严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强化舆论宣传。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平台等新闻媒体,结合现场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进村入户宣讲等多种形式,推动节水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引导群众自觉投入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努力把节水护水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鄂尔多斯河道有关问题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深刻汲取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棋盘井“河道管理无序,入黄河道生态堪忧”教训,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持续巩固河湖“清四乱”工作成效,确保河道行洪通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要求,坚决扛牢维护国家生态安全重大政治责任聚焦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突出问题导向,压实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河道管理无序问题推动全市河湖长制工作落实落细,河道保护治理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二、排查整治范围 

  排查整治范围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的流域面积30平方千米以上的426条河流、水面面积0.5平方千米以上的88个湖泊,其河道湖泊(近三年发生过较大规模洪水的水普外河流)由各旗区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排查 

  、排查整治目标 

  重点核查旗区是否重视河道管理工作,是否学习了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各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全市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侵占破坏河道、妨碍河道行洪、非法围垦湖泊、非法采煤采矿采砂、非法种植养殖、违规建设涉河项目、违规筑坝拦水、违规设置取水口排污口、违规挖筑鱼塘大口井沙坑等“疑似渗池”、乱丢乱弃病死畜禽以及妨碍河道行洪等各类影响河湖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排查整治,分类施策靶向整治,确保问题排查全面起底,问题整改“见底清零”,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环境,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 

  、排查整治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河道管理有关规定贯彻情况核查核查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河道管理思想认识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央、自治区相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各类会议精神学习宣传贯彻情况。 

  责任单位:市河长制各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二)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排查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有厂房、民房、码头、光伏电站、大棚等阻水建筑物或构筑物;是否有阻碍河道行洪的成片林木、高杆作物等;是否有第三方修建的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渡槽等妨碍行洪的设施,压缩河道行洪断面;是否有修建围堤、生产堤等侵占河道,防洪堤、护岸工程建设缩窄原河道,河道内开垦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等人类活动;是否在河道里修建公园、湿地、亲水平台等活动场所时,抬高河道原地面高程的情况;是否堤防多年不修整、不维护;是否没有统一治理河道,只治上游不治下游,只治城区不治郊区;是否因为行政区划交界,河道出现无人管的“卡口”;是否按照中央要求建立了河长制,逐级、逐河段明确河长;是否把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列入了河长制的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牧局、市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限:2022年5月10日前,基本完成阻水严重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等突出问题清理整治;12月25日前,基本完成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排查整治。对中央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教育片涉及河湖问题、2020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石采砂洗砂违规筑坝拦河蓄水取水问题、2021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现场检查反馈的黄河河道内“乱占乱建”问题、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弃塑料垃圾死猪死羊死鸟等畜禽尸体、非法占用湖泊破坏生态环境问题、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调研回访报告反映问题、水利部自治区市级暗访督查检查发现问题、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内蒙古自治区典型通报我市“河道管理无序,入黄河道生态堪忧”及违法违规变更河道等类似问题再排查再梳理,发现一处,清理整治一处。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12月底完成整治。 

  )黄河河道有关问题排查整治。重点核查是否建立滩区居民迁建工作组织机构、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明确2022年度迁建任务、编制黄河滩区居民防凌防汛预案;是否部署落实黄河滩区分区管控工作、按时发布滩区高秆作物禁限种令和停建令、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精准有效落地黄河滩区分区管控线明确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责任人;是否严格落实禁止高秆作物种植要求,包括农药、化肥、农膜等面源污染管控任务,以签订责任书形式落实到每一户每一块耕地上;是否对属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但在黄河左岸的耕地落实监管措施;是否组织黄河河道“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市直有关部门是否落实相应监管责任,统筹协调,有效衔接,齐抓共管;是否组织开展入村入户宣传宣讲,加强春耕期间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主动作为、依法作为 

  责任单位:沿黄四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前完成界线位置的标识设置,春耕期间完成滩区高秆作物禁限种监管,2022年年底前完成滩区居民迁建年度任务 

  )河湖“四乱”问题排查整治。对历年来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不反弹。对限期整改和延期整改的“四乱”问题,对照整改方案、完成时限,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在此基础上,对全市所有河湖再排查,集中清理整治新发现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分类建立台账,逐个制定整改方案,依法依规实施整改,做到逐一河段排查逐一问题整治整改。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新发现问题实现动态清零。 

  )河道非法采砂问题排查整治。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办河湖2021252号)要求,对河道非法采砂、乱采乱挖、乱堆乱弃等行为国道、省道、县道等干线公路、桥梁沿线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未经行政许可设置堆砂场和制砂场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各类非法采砂行为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案件涉及非法河道采砂问题等排查整治。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2022年7月前完成集中检查和依法整治工作 

  )涉河建设项目及采煤采石问题排查整治。对全市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排查,检查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有审批手续,是否按批复落实相关措施并验收,对不合规及待建的项目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拉网式排查侵占、破坏河道的采煤、采石、采矿行为,发现一处清理整治一处。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12月底完成整治。 

  )其他有关问题排查整治。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丢弃建筑垃圾、未经许可设置取水口、排污口,挖筑鱼塘、大口井等疑似渗池,向河湖超标或直接排放污水,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河湖出现黑臭水体以及其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水环境、水生态的问题进行摸排,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12月底完成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落实以案促改工作的政治责任,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深刻认识到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行动,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福祉的现实举措,拿出坚定意志,采取果断行动,全面增强河湖管理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自觉对标对表,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推进以案促改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高度重视,鄂尔多斯市河湖有关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全面细致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各级河长湖长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落实,做到守河湖有责、守河湖负责、守河湖尽责。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当好河湖长的“参谋”和“助手”,充分发挥指导、组织、协调、分办、督办作用市河长制各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监管,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河湖有关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 

  )细化任务举措。要进一步围绕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责任分工,按时限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完成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问题要挂牌督办,确保每项工作都有人管、有人抓、有人落实。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系统观念,健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最大限度的凝聚工作合力,坚决杜绝敷衍应付推诿扯皮,各旗区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将排查整治情况按月向本级河长湖长作专题汇报,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强化责任追究。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将列入2022年度河长制考核内容。加大调查处置力度,对工作方面敷衍塞责、监管缺位、监督执法宽松软,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侵占河湖等背后的腐败问题坚持“一案双查”;对违法企业及个人、违纪违法干部有关线索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