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5812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21〕326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通告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 2022-01-07
概述   鄂府发〔2021〕326号   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1-07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      【  】【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       
分享到:
       
鄂府发〔2021〕326号

  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市级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以下7个行政机关、执法组织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7个) 

  (一)鄂尔多斯市宗教事务局 

  (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鄂尔多斯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四)鄂尔多斯市国家保密局 

  (五)鄂尔多斯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六)国家统计局鄂尔多斯调查队 

  (七)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有关要求 

  (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