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2021年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生态环境...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0015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21〕87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15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 2022-01-06
概述   鄂府办发〔2021〕8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   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级领导包联督...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2021年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执行进展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01-06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       
分享到:
       

鄂府办发〔2021〕87号    

旗区人民政府 

  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级领导包联督导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内环办〔2021〕223号),自治区将定期督导检查环保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对整改工作推诿扯皮、推动不力、进展滞后的地区和部门,将“一对一”督办、通报,问题突出的要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并开展约谈或专项督察。为加强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执行情况通报如下,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工作事关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成效,各旗区要高度重视,做到主要领导过问,分管领导协调,高质量、高效率推动项目建设进度,大力协调破解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资金依法依规按时支出,不影响我市在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的排名。 

  二、加快资金支出。各旗区要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到2021年底,2019年资金预算执行率须达到100%,2020年资金预算执行率须达到90%,2021年资金预算执行率须达到80%。 

  三、严肃追责问责。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专项督查,在全市范围通报资金支出缓慢的旗区,约谈相关责任领导,并在下年度中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附件:2019-2021年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未执行情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