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选煤厂...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1583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21〕56号
  • 成文日期
  • 2021-05-12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批复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 2021-05-21
概述   鄂府发〔2021〕56号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国能包头能源有...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选煤厂“1·24”掩埋窒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5-21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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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1〕56号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选煤厂“1·24”掩埋窒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鄂应急字〔2021〕2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的认定 

  (一)直接原因 

  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下称李家壕煤矿)选煤厂外购办管理的劳务派遣工(鄂尔多斯市众擎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栗正仲驾驶推土机在3号受煤坑进行推煤作业过程中,3号受煤坑上腹煤体形成空腔结构,致使受煤坑不下煤,栗正仲安全意识淡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下车查看受煤坑情况时,受煤坑煤体突然塌陷,栗正仲随煤流陷入受煤坑被煤掩埋,造成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是未采取有效手段,标定受煤坑准确位置。二是选煤厂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监督检查责任落实不到位。三是作业现场管理人员疏于管理,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 

  2.安全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日常安全培训内容单一重复,没有针对性,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培训实效性差,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漠,自我防范意识差,对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到位,对违章作业可能带来的后果认识不足。 

  3.李家壕煤矿对选煤厂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 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对选煤厂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李家壕煤矿选煤厂“1·24”掩埋窒息生产安全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免于追究责任1人 

  栗正仲,李家壕煤矿选煤厂外购办推土机司机(鄂尔多斯市众擎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工)。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1人 

  张雪飞,李家壕煤矿选煤厂外购办副主任(当日值班领导),负责外购煤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企业内部处理9 人 

  (1)李朋坤,李家壕煤矿选煤厂外购办班长,负责外购煤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开除。 

  (2)杨帆,李家壕煤矿选煤厂副厂长兼外购办主任,负责外购办全面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致使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工人违章作业行为突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撤职。 

  (3)郭金圣,李家壕煤矿选煤厂安检科安检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外购煤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现场工人违 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4)李亮,李家壕煤矿选煤厂安检科副科长,主持安检科全面工作,负责选煤厂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开 展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对外购煤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5)郭喜明,李家壕选煤厂副厂长,负责外购煤收购、装车管理工作,分管外购办、装车站、化验室。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对外购煤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6)高平小,李家壕煤矿选煤厂副厂长,协助厂长抓好安全、机电管理工作,负责安检科、机电车间日常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 对外购煤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7)樊有林,李家壕煤矿选煤厂厂长,主持选煤厂全面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 查不力,对外购煤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8)张学峰,李家壕煤矿副总工程师兼安全检查科科长,负责协助安全副矿长抓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对选煤厂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9)潘树林,李家壕煤矿副矿长,负责全矿(包括选煤厂)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培训工作,分管安检科、节能环保科。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对选煤厂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4.行政处罚1人 

  谷树伟,李家壕煤矿矿长,主持煤矿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选煤厂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129500元)。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 

  李家壕煤矿对选煤厂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25条、第43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之规定,对该矿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要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依法监督执行。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并将落实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未能有效发挥监管执法职能,对煤矿地面设施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不到位,市能源局要系统内通报批评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李家壕煤矿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培训的实效性,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 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 安全生产氛围。 

  (二)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李家壕煤矿要加强对选煤厂、外购煤场等地面辅助工程的安全管控力度,精准辨识和评估作业现场危险源,实施风险分级,并有效控制。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一线操作工人的监督检查,严防“三违”行为。李家壕煤矿、选煤厂要严格按规定进入作业现场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现场存在的动态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李家壕煤矿要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要深入、全面、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立即整改到位,并检查验收整改后的隐患,形成闭环管理。 

  (四)加强技术管理,完善规程呈措施。李家壕煤矿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进一步梳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项作业的技术措施,形成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做到所有作业工序都有规可依。推煤、卸煤等作业要详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 

  (五)强化市直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市能源局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把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执法能力,提高安全 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要认真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强化地面选煤厂、矿井下、电厂皮带输煤系统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非法违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严管重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期间或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