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实...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1084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21〕44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26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意见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 2021-04-02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有效盘活农村牧区产权资源,缓...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02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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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有效盘活农村牧区产权资源,缓解农村牧区经营主体融资困难,提升农业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和农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保监局内蒙古分局自治区农牧厅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开展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蒙银发〔2019〕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包括草牧场,下同)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以风险防控为底线,以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全面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为农村牧区资源的有效盘活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进一步实施提供金融服务。 

  二、工作目标 

  推动全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扩面、增量、提质”,健全完善抵押登记制度、价值评估、交易流转平台搭建、抵押物处置、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等配套制度,创新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为基础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畅通农村牧区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有效增加农村牧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农牧民金融供给,降低融资成本,优化金融供给结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三、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建立统一完善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规范抵押登记流程,受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应审核、公示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避免出现重复抵押,有效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需经原承包农牧户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要进一步优化抵押登记流程,提高抵押登记的便捷性。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剩余使用期限。活体牲畜抵押物应为借款人或抵押人合法拥有、权属清晰的活体牛、羊、猪等牲畜。活体牲畜抵押贷款要统一通过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抵押品登记和公示,防止抵押牲畜灭失、非法转让或反复抵押。(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抵押物价值评估体系。因地制宜,采用评估机构评估、银行自行评估、委托有关专家测算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收益及流转价格收益和活体牲畜抵押物的价值评估,科学制定评估依据和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公平、公正、客观确定抵押物价值。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库,成立评估专家组,制定不同地区、不同农村牧区产权和活体牲畜的价值参考表,并定期更新,对借贷双方的价格协商提供价格指导。专家库由从事农业、畜牧、林业、金融、担保等相关行业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和熟悉基层业务的技术人员组成。(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科学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额度由贷款人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还款能力及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实际贷款额度。活体牲畜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应超过最高保险金额或抵押品市场价值的70%。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或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可抵押期限和牲畜养殖周期、借款人经营状况、贷款用途、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鼓励贷款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要综合考虑活体牲畜的养殖周期及风险防控,原则上活体牲畜抵押贷款期限不应超过3年。贷款利率应由贷款人在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逾期利率按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四)规范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和抵押物处置机制。规范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流转服务平台,提供业务咨询、信息发布、价值评估、抵押登记、委托流转等一体化服务。畅通抵押物处置渠道,依法保障合法金融债权安全,对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建议成立或委托第三方公司,负责抵押物交易、流转、处置。(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区人民政府) 

  (五)创新抵押品监管方式和手段。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聘请专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管理活体牲畜抵押品。对需要移交第三方保管的抵押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抵押人、监管方签订监管协议,明确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远程无人机和智能定位系统等现代化监管措施,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有效保障抵押品的安全足值。鼓励本地注册成立第三方监管公司,管理活体牲畜抵押品,服务、推动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各旗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统筹利用乡村振兴战略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引导和支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积极发展地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农牧业主体贷款提供增信。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引导保险公司提高特色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发挥贷款保证保险风险分担的作用。创新推广“活畜抵押贷款+保险”模式,用于保障抵押物价值。(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各旗区人民政府) 

  (七)健全农村牧区融资创新对接体系。人民银行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开办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业务。综合运用普惠金融领域定向降准优惠政策、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业务。推动搭建政银企信息共享和融资对接平台,农牧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农牧业主体贷款需求,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融资需求名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地区实际,发挥信贷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农村牧区融资产品新模式,拓宽抵押品范围,以农牧业产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延伸产业链,形成不同层次、具有特色的农牧业融资体系,实现信贷支持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农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嘎查)、信用乡(苏木镇)评定,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金融资产,维护金融交易秩序,改善农村金融交易环境。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农业主体资格认定、评先评优、优惠政策实施等方面切实体现差异化。(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农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九)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业务实际,设置相关业务岗位,配备充足人员,确保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可接受的抵押品类型、目录、抵押率、估值方法及频率、抵押品保险等增信措施、存续期管理、返还和处置等相关要求,完善抵押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调查文档、估值文档和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是缓解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的有效路径,也是发展现代农牧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从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开展作为重点改革创新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工作统筹,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动中的重大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开办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业务,尽快制定并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三)强化协调配合。市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分工和各自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指导、推动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旗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分析研究推广工作,及时解决推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做好信息反馈。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有关经验做法,将业务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及时向市农牧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反馈。相关部门要加强典型经验推广宣传。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326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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