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4234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20〕69号
  • 成文日期
  • 2020-10-23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通知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 2020-10-30
概述    鄂府发〔2020〕6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30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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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0〕6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10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9号令)、《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党办发〔2020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府发〔2013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现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不断提高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市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等; 

  (三)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措施制定等事项; 

  (四)研究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重大改革任务,研究全市经济、社会、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重大改革方案等; 

  (五)研究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研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研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研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呈报的重大问题请示、重要工作报告等; 

  (六)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三区三线的划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旗区(园区)发展总体规划、规划环评等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七)研究市本级与旗区的重大财权事权划分等; 

  (八)研究市属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改制、兼并收购、产权股权转让、重点领域改革等重大事项,研究亿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抵押等重大决策事项; 

  (九)研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等事项; 

  (十)研究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研究制定重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等事项; 

  (十一)研究重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区重大国有土地出让和煤炭资源审批、整合、出让等事项,研究重要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十二)研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事项,研究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等事项; 

  (十三)研究加强市人民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它需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包括: 

  (一)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干部事项; 

  (二)研究按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任免和提名干部事项; 

  (三)研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或向市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上报表彰奖励各类先进集体、个人等事项; 

  (四)研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处分或报请市委、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案件、人员等事项; 

  (五)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人事等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研究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设的重大项目,及其预算调整、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 

  (二)研究申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在我市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研究中央和自治区在我市投资项目需市本级实施并匹配资金的重大项目; 

  (三)研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四)研究全市性重大活动的筹备组织实施等; 

  (五)其它需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研究市本级年初预算(草案)、年度中期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研究未列入预算的2000万元以上政府性投资计划; 

  (三)研究2000万元以上预备费使用; 

  (四)研究市本级财政暂付性款项; 

  (五)研究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 

  (六)研究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政府投融资事项; 

  (七)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在市人民政府决策后要及时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需向市人民代表及其常会报告的,在市人民政府决策后要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及其常会研究。如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主要负责人要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履行征求意见、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决策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请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应当于会前组织有关方面充分研究讨论,具备条件后提出上会,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二条  提交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决策事项报告、方案和说明、征求意见材料、专家咨询论证或听证会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根据需要可以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等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或者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再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案卷归档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将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影音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它重要资料全部收集整理,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长(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其他领导应当全力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市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反映,但未作出新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在执行上违背集体决策意志。 

  第十八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承办单位或分管、联系的领导同志应当定期牵头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或联系领导汇报执行和贯彻落实情况,也可以组织中介评估服务机构综合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停止执行的意见。 

  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程序提出重新决策建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党办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将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市委,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与驻军部队、高等院校、市委工作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垂直管理部门、驻市其它单位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限期纠正。 

  第二十二条  严格追究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执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擅自改变、错误执行后者拒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四)其它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领导干部属市委及更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报市委及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工作细则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定,凡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工作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