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0〕60号
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鄂尔多斯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2021年临时用地计划的批复》(内自然资字〔2020〕334号)要求,现将2020-2021年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用地指标分配及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地规模
2020年8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全市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可审批临时用地770公顷。
二、用地指标分配
(一)分配范围及指标
2011年,原国土资源部批准鄂尔多斯市80座露天煤矿为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期间,共计28座煤矿被取消试点资格。本次临时用地分配范围为52座处于改革试点的露天煤矿所确定的试点范围(详见附件)。
(二)适用条件
1.新申请的临时用地应具备煤炭资源埋藏浅、采矿作业占地周期短、采矿后易复垦等条件。
2.新申请临时用地能够在2026年前完成复垦还地任务,且该试点煤矿往期临时用地还地情况良好。
三、新增用地审批事宜
(一)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试点煤矿企业向项目所在地旗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2.报批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旗区自然资源局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局终审。
3.旗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试点审批基础工作,进行现场勘查、材料组件和初审上报,并对报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由旗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公告、听证程序。
4.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林草部门依法办理林地、草地临时用地占用手续后,自然资源部门再办理审查手续。
5.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复核上报要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申请要件材料
1.旗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矿临时用地的请示。
2.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采矿临时用地的审查意见。
3.试点矿山企业关于采矿临时用地的申请。
4.采矿临时用地还地协议。
5.采矿许可证(开采方式必须为露天开采)。
6.试点矿山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人证明。
7.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文件。
8.采矿临时用地合同(采矿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
9.采矿用地临时补偿费兑现证明及清单。
10.采矿临时用地复垦合同(采矿企业与旗区自然资源局签定)。
11.公告、听证、现状调查确认、现场查看相关文书材料。
12.用地范围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件。
13.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其它要求
1.临时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及时动工生产,若10日内未动工生产,收回该试点煤矿用地指标。
2.新增审批的临时用地,应及时录入自然资源部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监管系统,及时编制复垦还地计划,每季度末前一周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旗区要于2020年8月28日前将所需申请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
(二)由市、旗区能源局和自然资源局通过区域性联合执法,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合理利用用地指标,保证土地复垦效果,推进还地进度,保障农牧民合法土地权益。对复垦还地任务未落实的试点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市人民政府将根据联合执法反馈意见,约谈用地、复垦、还地问题突出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除重点项目用地外,其它新增建设用地报件一律暂停审批。
附件:鄂尔多斯市52座试点露天煤矿试点范围内临时用地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