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2570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20〕58号
  • 成文日期
  • 2020-08-20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 2020-08-27
概述   鄂府办发〔2020〕5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7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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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0〕5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和完善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 

  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加强和完善露天采矿用地方式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是我市露天煤矿用地的重要方式,对强化矿业用地保障,加快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审批管理不规范、用地监管不完善、复垦还地不到位等问题逐步凸显。从严规范管理,实现试点闭环,已成为当务之急。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下称《通知》)精神和深化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监管制度为基础,以促进复垦、还地为核心,以强化矿业用地保障为方向,以做好露天煤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为目的,着力构建创新采矿用地供应管理模式,努力探索出一条符合战略定位、体现我市特色,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集约利用,始终坚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两山”理念,妥善处理好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符合现实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制度落实推动问题解决,规范露天开采用地行为,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分类施策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矿山企业的差异性,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实行“一矿一策,一企一策”,分类处置矿山用地,全程评价实施效果。 

  坚持从严执法,从严监管的原则,强化依法治理,实施试点用地审批、复垦、还地全过程监管,探索全程执法监管机制。 

  (三)主要任务 

  通过改革试点,到2021年实现用地、复垦、还地周期和质量科学可控,试点矿区土地复垦、还地率显著提高,土地利用良性循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四)适用范围 

  经原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矿区。 

  二、严格控制审批试点矿山临时用地规模 

  (一)从严控制审批总量和申报条件。我市新增试点矿山临时用地总规模原则上控制在700公顷,用地计划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具体实施审批,2021年6月30日后不再新批准试点矿山使用临时用地进行生产建设。新增临时用地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函〔2011〕949号文件规定内容; 

  2.新增临时用地可在2026年前复垦还地的。 

  (二)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各旗区人民政府组织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组织临时用地申报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试点评估方案(含以往用地、复垦、还地情况及评估结论); 

  2.依据矿区核定生产能力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技术指标测算的本期申报新增用地面积和周期的适宜性评价资料; 

  3.新增临时用地基础组件材料; 

  4.新增临时用地林草前置审批手续。 

  (三)审查批准。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方案符合申报条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应及时录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监管系统。 

  三、严格落实试点复垦和还地任务 

  (一)各旗区要尽快按《通知》要求组织编制2020年-2024年复垦还地计划,市自然资源局审查汇总后,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计划作为重点任务列入对旗区年度考核,未按时编制复垦还地计划的,不得新审批采矿临时用地。 

  (二)各旗区人民政府是试点复垦还地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复垦还地工作负总责,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本区域内工作。将复垦还地计划具体落实到各矿山企业,紧盯复垦、还地任务,把问题摸透、时序排好、责任划清,全力完成复垦目标任务。 

  (三)各矿山企业要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复垦任务,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未完成复垦任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市、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依法追究矿山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 市自然资源局应协同农业、林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市能源局要统筹规划露天开采集中区域的生产,努力形成集中连片、循环治理的良性滚动开采模式;市环保、林草、农牧、水利等部门要各尽其责任、形成合力。 

  四、建立试点评估和退出机制 

  (一)市自然资源局要组织开展各试点矿山评估总结工作。评估总结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评估总结方案要在摸清试点矿区用地、复垦、还地情况的基础上,掌握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对损毁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予以确定;同时,结合核定生产能力等指标评价科学评估矿山可复垦土地面积、复垦周期,开展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分类施策处置: 

  1.2026年底前能够完成复垦还地的矿山企业,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 

  2.2026年底前不能够全部完成复垦还地的矿山企业,提出停止试点名单,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代为组织复垦; 

  3.对确认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状的用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4.对未履行耕地复垦义务或耕地复垦不达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储备库中补充相同数量、质量和产能的耕地。 

  (三)建立合理退出机制。加快建立科学、合理、常态的退出机制,今后试点主要用于矿体埋藏较浅,易于复垦为耕地或者恢复土地原农业用途的采掘场用地,且同一采掘场用地在五年内能复垦为耕地或恢复土地原用途。对于矿体埋藏深、复垦周期长,难以恢复原土地用途的矿山应停止试点,具体办法退出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 

  五、从严监督管理 

  (一)创新执法机制,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市、旗区能源局要建立区域性划片执法机制,抽调专人办公,明确具体监管区域范围、内容,制定任务清单,将复垦还地监管任务量化到点,落实到人,对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的开采生产、排土场设置、采坑规模、采区边坡、台阶控制等从严监管;对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保证土地复垦效果。对复垦任务未落实的矿山企业,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二)实施约谈和建设用地审批限制机制。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执法监管反馈意见,对用地、复垦、还地问题突出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提出整改的意见。整改期间,除重点项目用地外,其它新增建设用地报件一律暂停审批。 

  六、总结试点经验 

  市自然资源局要适时开展试点总体评估总结工作,根据我市露天煤炭开采产业发展的特点、用地需求,研究完善管理规定,形成一套依法、科学、合理的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总结出一系列地方性的技术规程和标准,最终形成试点样本,提出采矿用地政策建议,推动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