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和旅游开发项目及配套设施...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2144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20〕54号
  • 成文日期
  • 2020-07-30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 2020-08-06
概述   鄂府办发〔2020〕5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落实...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和旅游开发项目及配套设施征占用草原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6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       
分享到:
       
   鄂府办发〔2020〕5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函〔2019〕17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标准〉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函〔2019〕402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和旅游开发及配套建设的道路等设施征占用草原行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进草原生态文明建设 

  草原既是我国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又是牧区最基础的生产生活资料和牧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依托。加强草原保护,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和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旗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政治担当,坚决杜绝麻痹大意和懈怠心理,加大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主动整改、认真整改、坚决整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 

  二、强化属地责任,规范草原征占用管理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压实责任,严格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 

  三、建立整改台账,确保按时完成销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在已建立矿产和旅游开发项目台账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传导压力,尽快建立矿产和旅游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道路等设施征占用草原问题整改台账,明确征占用草原用途、整改时限等内容,确保按要求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台账于7月28日前报市林业和草原局,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审核把关后报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草原行为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辖区矿山和旅游开发项目,特别是配套建设的道路等设施占用草原情况的跟踪监管,全面做好现场查验和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范围使用草原,坚决杜绝少批多占、未批先建等行为的发生。对不办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未办理手续先行施工以及未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而征占用草原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