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乌审旗陶昂线“3·19”车辆碰撞较大道路交通...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1603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20〕40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12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批复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 2020-06-19
概述   鄂府发〔2020〕40号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乌审旗陶昂...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乌审旗陶昂线“3·19”车辆碰撞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6-19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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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0〕40号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乌审旗陶昂线“3·19”车辆碰撞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鄂应急字〔2020〕1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的认定 

  (一)直接原因 

  剡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车辆时,驶入逆向车道与对面来车发生碰撞。 

  (二)间接原因 

  1.剡军驾驶证(B2)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2.车辆所有人剡春军安全管理不力,雇佣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其车辆。 

  3.乌审旗交管大队开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查处过境车辆超速、违法超车、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等违法行为不及时。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乌审旗陶昂线“3·19”车辆碰撞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1.剡军,宁D55323(宁D2967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2.剡春军,宁D55323(宁D2967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撤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二)对其它单位的处理 

  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乌审旗交通管理大队。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乌审旗陶昂线“3·19”车辆碰撞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漠、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给人民生命财产造了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各有关旗区和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一)事故责任人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管,不得雇佣无驾驶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质的人员驾驶车辆。 

  (二)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定点检查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超速、无证驾驶、违法超车等违规违章行为。 

  (三)乌审旗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严格遵照“三管三必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层层压实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及时深入排查治理各类问题和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