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0806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20〕36号
  • 成文日期
  • 2020-05-12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 2020-05-19
概述   鄂府办发〔2020〕3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9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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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0〕3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为切实做好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0〕3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社会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旗区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新标准从2020年1月起执行,并在5月底前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救助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各旗区要在6月中旬前自查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送市民政局。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须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中,对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疫、因病、因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聚焦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致贫返贫风险高人口等重点对象,认真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挂牌作战,精准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措施。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经旗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 

  三、持续推进社会救助规范管理 

  (一)深化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深入推进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治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长效机制。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流程,认真落实受理审核审批以及定期复核、定期报告等要求,深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认定。合理设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慢性病患者劳动力系数,收入核算时扣减合规住院费用的同时,探索门诊医疗费用扣减办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积极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缩短办理时限,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各旗区要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要进一步细化、实化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和“分级审批”政策措施,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执行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因疫、因病、因残等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 

  (三)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旗区要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按照规定在审核、审批环节进行核对,严把入口关,确保逢进必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效处置自治区下发的重点监测数据,并及时更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系统。认真落实自治区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诚信告知制度并对社会救助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领域诚信体系。 

  四、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工作 

  各旗区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要求,在自治区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后,立即组织开展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附件:鄂尔多斯市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 

旗  区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

城市

(元/人·月)

农村牧区

(元/人·年)

城市

(元/人·月)

农村牧区

(元/人·年)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

能力对象(元/人·月)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

能力对象(元/人·月)

全市平均标准

790

6720

1500

10200

1100

460

东胜区

790

6720

1500

10200

1100

460

达拉特旗

790

6720

1500

10200

1100

460

准格尔旗

790

6720

1500

10200

1100

460

伊金霍洛旗

790

6720

1500

10200

1100

460

乌审旗

790

6720

1500

10200

1100

460

杭锦旗

790

6720

1500

10200

1100

460

鄂托克旗

790

6720

1500

10200

1100

460

鄂托克前旗

790

6720

1500

10200

1100

460

康巴什区

790

 

1500

 

1100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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