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06144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9〕69号
  • 成文日期
  • 2019-12-24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概述   鄂府办发〔2019〕6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       
分享到:
       

  鄂府办发〔20196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24 

    

  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 

  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精准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93号)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发改地区字〔2019660号),切实加大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针对不同安置方式,立足不同类型安置点资源禀赋,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续扶持力度,着力推进公共服务、产业培育、就业帮扶、社区管理、社会融入、拆旧复垦复绿、权益保障等各项工作,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压茬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有效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产业扶贫、创业扶持、增加就业、资产收益分红、政策保障兜底等扶持措施,确保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搬迁家庭平均每户有1人以上实现稳定就业,2020年年底前,搬迁群众“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有效解决,能够享有与迁入地群众同等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到2025年,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搬迁群众在稳定脱贫的基础上收入逐步提高,更好地融入新环境、适应新生活,实现“能发展、可致富”。 

  二、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加强搬迁资产管理 

  (一)完善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摸底排查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安置点,全面了解和掌握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统筹考虑安置点规模、周边设施、未来一段时期人口流量等因素,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和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标准,尽快完善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的方式,完善水、电、气、暖、路、管网、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医院、卫生室、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实现提质扩容;另一方面要与迁入地一体规划、一体建设,按照同一标准实施,既要避免重复建设,也要防止冷热不均(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 

  (二)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产管理 

  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及安置点附属配套设施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台账,分门别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安置房及附属配套设施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安置房所有权20年内不得转让、交易,限制期内房屋使用权、继承权发生变动需经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搬迁安置住房原则上不允许出租,搬迁户稳定脱贫后,如确需对外出租的,应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许可。(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 

  三、全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 

  (一)公共教育 

  精准掌握搬迁群众子女就学需求和安置地教育资源布局,现有教育资源能够满足需求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做好转学衔接工作,让搬迁群众子女及时入学;现有教育资源存在一定缺口的,按照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通过校舍设施就地改扩建满足就学需要。统筹解决跨苏木乡镇搬迁安置点的师资问题,以旗区为单位,统筹调配安置点教师,保障安置地师资力量。迁出地和安置地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接协商,提前对接搬迁群众子女就学工作,落实教育学位,为搬迁子女及时办理入学手续。严格履行控辍保学责任,不能让一个学生因搬迁而辍学、因搬迁而失学。(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医疗卫生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搬迁安置点服务半径、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套建设安置点医疗机构,按标准配置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城镇安置点可根据安置人口规模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安置点设置卫生室。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原则上不再新设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针对因病致贫搬迁户,按照健康扶贫相关政策要求,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搬迁人口在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严格落实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社会保障 

  迁出地和迁入地要积极协商对接,按照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的原则,做好各类社会保障政策的转移接续,不得因搬迁出现断保、漏保,确保所有搬迁贫困人口应保尽保。搬迁至城镇居住的搬迁人口,可自愿参加安置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和稳定劳动关系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搬迁贫困人口各项参保优惠及代缴补贴等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搬迁后收入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的搬迁人口,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政策。已经落户的搬迁群众,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安置地标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落实搬迁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搬迁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民政局) 

  四、健全基层组织体系,强化搬迁后续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基层组织 

  各旗区要根据安置点规模、区位等实际,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村民自治的原则,规划设置和不断完善基层组织。规模较大的乡村集中安置点可成立新的村民小组;规模相对较小的安置点,纳入所在嘎查村或村民小组管理。在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选举时,要注重吸纳安置点优秀人才,参与安置点社区管理。依托产业园区、小城镇建设的安置点,规模较大的,依法依规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由所在街道(苏木乡镇)管理;规模较小的,纳入就近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安置点,要及时成立相应的党支部或党小组。逐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党组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置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党组织要做好搬迁安置点党员接收、组织关系转移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加强社区管理 

  根据安置点规模和治安情况,合理设置警务室、执勤点,地方人民政府统筹配置治安警力,加强安置点社会治安综合防控。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加强对社会矛盾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畅通搬迁群众信访和诉求表达渠道,及时解决合理诉求,对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疏导和安抚工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安置点就业服务、矛盾协调、居民教育、公益事业等工作的作用。建立安置点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协商议事会议制度,依托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等组织,引导搬迁群众参与居民自治事务,提升居民自治水平。鼓励创新安置点管理模式,在安置点设置点长、片长、楼栋长等,构建村(居)民委员会、安置点、楼栋的网格化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 

  依托小城镇、产业园区建设的集中安置点,要依托所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或设立安置点服务中心,提供直接面向群众的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和管理平台,为搬迁群众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入学教育、法律咨询、政策解读、纠纷调解等服务。乡村集中安置点要依托所在嘎查村党群服务中心设立安置点公共事务服务窗口,负责安置点就业、社保、户籍、入学、法律咨询、政策解读、纠纷调解等社区服务工作。开展搬迁群众入住新环境适应性教育培训工作,帮助搬迁群众解决好生活融入方面的困难。组织和引导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到安置点开展心理疏导、社会帮扶等社区服务工作。在安置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文化活动,丰富搬迁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大力推进搬迁群众移风易俗,尽快融入新环境、适应新生活。(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五、加强就业创业指导 

  (一)建立搬迁劳动力就业创业信息台账。逐人逐户深入摸底排查,精准掌握搬迁劳动力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劳动技能、身体状况、就业失业状况、培训就业意愿等基础信息,建立搬迁群众培训就业档案,对安置点搬迁劳动力就业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就业转失业的,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开展就业帮扶,帮助其尽快再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加强就业技能培训 

  各旗区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结构、产业特点、就业渠道、培训需求等具体情况,制定就业培训计划。计划要精准到户、精准到人,有针对性地组织搬迁群众参加技能培训。突出实用技能、专业技能等重点内容,依托各类培训机构、行业专家、民间手工艺人等资源,组织搬迁群众开展岗前培训、以工代训、集中培训等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按照因人施培、因岗施培、因产施培的原则,分类设置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各旗区要严格落实技能培训各项补贴政策,加大宣传组织力度,确保有劳动能力且有培训意愿的搬迁贫困人口在搬迁入住后一年内至少接受一次专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积极拓展就业渠道 

  通过就近就地就业、劳务输出、自主创业、解决困难人群就业等方式,促进搬迁劳动力充分就业。围绕当地产业园区、产业合作社、旅游企业等,挖掘就业岗位,优先安置搬迁劳动力。结合当地传统文化、自然生态、产业基础等资源,引导搬迁劳动力居家从事传统手工艺品制作、农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等。在搬迁规模较大的安置点设立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加强劳务协调、信息发布,指导搬迁劳动力增加就业。搬迁任务较重、劳动就业压力较大的安置点,主动与用工企业对接,组织开展用工招聘会,促进用工企业与搬迁劳动力对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通过发展电子商务、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林下经济、特色种植养殖业、特色农畜产品加工等,促进搬迁群众创业就业。对有创业意愿且有一定创业条件的搬迁群众,及时开展创业培训。落实税费减免、资金扶持、场地安排等创业优惠政策。通过新增或腾退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林草管护等各类岗位,优先落实搬迁群众就业困难人群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巩固旧房拆除成果,加快推进宅基地复垦复绿 

  (一)巩固旧房拆除成果 

  各旗区要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际,对旧房拆除情况 “回头看”,按照“建新拆旧”的要求,夯实拆旧复垦复绿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应拆未拆旧房予以拆除。为满足搬迁群众逐步适应新环境、子女入学教育衔接等需求,旧房拆除可预留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必须拆除。各旗区在实施旧房拆除工作中要严格按要求控制禁拆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或自行划定禁拆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因地制宜实施宅基地复垦复绿 

  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整治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后的宅基地。具备复垦条件的,实施土地复垦,能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交易政策范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跨区域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不具备复垦条件的,实施生态修复。加快拆旧复垦后的土地确权颁证,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合法土地权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林业和草原局) 

  七、切实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 

  (一)有序引导户籍转移 

  在保持搬迁群众土地承包权、林草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它惠农惠牧政策权益不变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原则,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向安置地转移户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依法办理搬迁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 

  除特殊安置方式外,各旗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序开展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住建部门根据安置房土地性质、取得方式、安置方式的差异,研究制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和交易的具体管理办法。各旗区要加强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和交易管理,严格控制和规范安置房交易,交易限制期限不低于20年。在此期间,建档立卡搬迁户私下出售、置换或转让安置住房的,旗区人民政府应取消其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基本权益 

  严格落实鄂尔多斯户籍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四不变、两等同、一减免”政策。搬迁群众原有承包耕地、林地、草地依法享受的承包权益不变,能继续按规定享受迁出地退耕还林、生态补偿、草原生态保护、耕地地力保护和质量提升等各项农牧业奖补政策;子女进城上学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不变;进城后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不变;农村牧区居民进城后,经测算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农村牧区低保政策,若转为非农户口后,经测算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低保政策;随迁子女进城入园入学和就业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自愿转为非农户口的,减免各项行政收费。(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农牧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四)引导土地有序流转 

  对有流转价值的承包地、林草地,鼓励和引导搬迁户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序流转,流转收益归搬迁户所有。对整体搬迁的嘎查村,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产业合作社统一流转开发。对零星搬迁户的承包地、林草地,鼓励通过转让、互换、转包等方式自行流转,或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等统筹流转开发。不能耕种的承包地,符合条件的可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生态工程。维持搬迁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政策性补偿不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八、大力发展后续产业 

  (一)因地制宜制定安置点后续产业规划。各旗区要因地制宜制定大型安置点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重点、实施路径、配套支持政策等,建立项目库,与安置点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规划一体实施、有效衔接。小型安置点制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逐人逐户一对一落实具体措施。各旗区要结合实际,按照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产业化经营的思路,通过发展设施农牧业、特色种植养殖业、林下经济、沙产业、电商、光伏等项目,挖掘农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乡村旅游、庭院经济潜力,着力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搬迁户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商务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完善后续产业带贫益贫机制 

  大力实施产业扶贫项目,加强产业指导服务和贫困户内生动力提升。通过“党支部+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等产业扶贫模式,采取订单生产、保底收购、托管服务、土地流转、产销合作、吸纳就业等方式,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与搬迁群众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关系,把搬迁群众纳入到产业链条中来,建立产业扶贫稳固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让搬迁群众分享更多后续产业发展红利。(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开展消费扶贫助推安置点产业发展 

  结合消费扶贫行动,组织动员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与集中安置点建立消费扶贫对接,扩大安置点产品消费。鼓励安置点或搬迁群众创办网店,线上线下结合拓宽安置点产品销售渠道。支持安置点参加各类展销活动,集中推介、展示、销售安置点特色产品。扶持一批消费扶贫示范企业,打通安置点特色产品供应链条。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安置点周边合理规划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完善流通服务网点,拓展产品销售渠道,深入实施农畜产品质量提升和休闲旅游产业。(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文化和旅游局) 

  九、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适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阶段性变化,主动调整工作思路和重点,紧紧围绕解决搬迁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全面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易地扶贫搬后续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重要工作主要领导要部署、重大方案要把关、关键环节要协调、落实情况要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自查,指导各苏木乡镇、嘎查村、安置点落实后续扶持措施,加强后续扶持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促检查,定期调度后续扶持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协调相关部门,适时跟踪检查和督促指导各旗区后续扶持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要建立后续扶持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将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作为旗区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责任单位(旗区)于每月5日前将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投入力度,强化要素保障 

  各旗区要依法依规统筹涉农涉牧资金,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资金投入。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新型城镇化和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光伏扶贫、生态扶贫、消费扶贫、社会保障等扶贫政策,统筹相关项目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续扶持和后续产业发展。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安置任务后,在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后续扶持。可结合实际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及搬迁贫困人口就业帮扶。要广泛动员和鼓励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投入到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及搬迁贫困人口的后续帮扶中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农牧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工商业联合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媒介,发挥各类宣传阵地功能,通过印发宣传品、入户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目标任务、工作成效。注重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经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